常见问题
(一)进口机动车是指:
1、经国家限定口岸海关进口的汽车;
2、经各口岸海关进口的其他机动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合法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
(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指:
1、进口汽车的进口凭证,是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2、其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监管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该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三)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拥有机动车的个人或者单位
1、个人是指我国内地的居民和军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
2、单位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四)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还需要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其中申请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免予提交;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停居留期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或者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五)住所是指:
1、单位的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个人的住所是本市户籍登记地或者其身份证明记载的住址。外省市居住的内地居民的住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记载的住址。
(六)机动车来历证明是指: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
2、监察机关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监察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让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让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6、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七)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指:
1、机动车整车厂生产的汽车、摩托车、挂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该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2、使用国产或者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底盘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底盘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3、使用国产或者进口整车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4、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未注册登记的国产机动车,未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替代。
(八)机动车注册登记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无效,将无法完成注册登记。
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如果机动车的来历证明被篡改,或者证明上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提供的身份证明不一致,也会导致注册登记无法进行。
3. 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未经正规渠道许可生产和进口的机动车,其合法性和安全性无法保证,因此不予注册登记。
4. 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如果机动车的技术数据与国家标准或政府公告的数据不符,将不予注册登记。
5.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其安全性无法保证,因此不予注册。
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于其安全性能可能已大大降低,因此不予注册登记。
7.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如果机动车因涉及法律诉讼或行政执法而被查封或扣押,将无法进行注册登记。
8.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被盗抢的机动车由于所有权存在争议,因此不予注册登记。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上路的机动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
(九)“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里的【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是指?
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VIN)的国家标准是《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该标准于2020年1月1日在中国实施。
这一标准,也被称为GB 16735-2019,规定了车辆识别号码的格式和组成,确保了车辆信息的统一和标准化管理。VIN由17位字符组成,包含了车辆的生产厂家、年代、车型、车身型式及代码、发动机代码及组装地点等信息,这些信息对于车辆的识别、诊断、维修以及管理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