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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2013年12月31日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
转学一般应以就近入学为原则。如转入学校学额已满,可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有关学校接收,特别是县城相关学校。
第十五条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不得进行入学考试,不 得收取任何转学费用。
第十六条 学生因家庭地址变迁、家长工作关系变动、回户 籍所在地就读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 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并报学籍主 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 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 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 接。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0773-4819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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