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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社保是否包含生育险?报销政策是否与职工医保的生育险一致?
2.灵活就业社保或者职工医保需要连续缴纳多少个月才能报销生育费用?
答:您好!关于您咨询的生育保险相关问题,经对接了解,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是否包含生育保险,报销政策是否与职工医保的生育险一致的问题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28 号)第二点第(六)项“……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可按规定享受其所在统筹地区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不享受生育津贴。”规定,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按规定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关于灵活就业社保或者职工医保需要连续缴纳多少个月才能报销生育费用的问题
(一)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45 号)第十条“(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起止时间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一致。”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6号)第三十条“(三)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保,从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月计算,第3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四)参保后连续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再续保的人员,从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月计算,第3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起止时间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一致。
(二)用人单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45 号)第十条 “(一)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条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条件原则上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参保职工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进行门诊产前检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二)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条件。参保女职工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怀孕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规定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支付。分娩或流产前补缴欠费的,补缴后正常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规定,参保职工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 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进行门诊产前检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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