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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可在一个参保年度内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门诊特殊慢性病、急诊留观、住院、意外伤害医疗待遇;在门诊发生相关生育的医疗费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的医疗费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其中,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普通门诊医疗费由门诊统筹支付,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按住院规定分担比例支付;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先行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参保人应当在医疗费已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后之日起1年内申请先行支付,逾期申请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不涉及第三人责任的,由参保人填写《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就医情况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及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可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参保人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医保服务窗口申请办理零星报销,具体审核情况以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结果为准,参保人员可向医保经办机构咨询。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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