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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对全州县第十一届
三次会议第33号提案答复的函
周建丽、朱顺林、赵灵宁、林雁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增加独生子女家庭福利待遇的提案》,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接到建议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会同人社、医保、民政等部门研究办理。
一、提高生活费补助。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3月24日修订)规定:(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五。(二)2014年3月1日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含少数民族)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十。(三)年满55周岁农村独生子女或两个女孩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每人每年发放奖励扶助金720元,奖扶对象年满60周岁后,纳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每人每年发放奖励扶助金1440元。每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全部给予补助。(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计划生育奖扶助金15720元;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计划生育奖扶助金12600元。每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全部给予补助。
该《条例》于2022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历年来,县卫生健康局一直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计划生育奖扶政策,在县财政困难的情况下足额将每一笔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到位。日常工作中注重收集群众建议、意见,研讨人大、政协委员们提出的建议、提案,并及时市、区卫生健康委汇报,力争不断提高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老年群众家庭奖励扶助待遇。
二、提高医疗费报销比例。
目前,我县在医疗费用报销方面执行的文件是:(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如下:自治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5%、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及以下90%。(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22〕28号)规定,退休职工医保报销比例如下:①退休人员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7% ;②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2%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4%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95%。
今后,如上级部门下发有关独生子女户家庭医疗报销比例的文件,县医疗保障局将会按文件规定落实,确保独生子女户家庭该享有的待遇应享尽享。
三、提供康养服务。
近几年来,县民政局为推进养老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别重视养老政策的贯彻引导。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住建厅、卫健委、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文《关于加快推进“十四五”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22〕24号)明确要求:“十四五”期间,自治区采取政府补贴等形式在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老年人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上对象统称“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近年来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有关养老服务政策,都提到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下一步,县民政局将进一步贯彻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关爱。
四、给予带薪假赡养陪同老人。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的护理假。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用人单位不得扣减。”此政策在另一方面给予了独生子女照顾父母的优待。国家和自治区的政策都是根据社会发展和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进行制定和调整,各单位也可以对独生子女家庭进行人性化的管理。
感谢您对我县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也诚挚地邀请你们继续给予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让我们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的健康。
全州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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