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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 2023年全州县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09-15 10:20     来源:全州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全州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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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

扎实做好我2023年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现将《2023全州县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全州县农业农村局

202391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23年全州县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认真贯彻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广西设施农业(种植业)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3113号)文件精神,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政策,组织好2023年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实施,加快推进全设施农业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支持食用菌生产经营主体新建和改造提升设施设备,改善生产条件,实现设施农业产能稳步提升、产业提档升级、产品质量安全,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加快推进乡村产业振兴。

二、目标任务

2023年,新建面积在30亩以上的设施食用菌项目1,自治区财政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39号),下达我县项目实施资金50万元。

三、支持对象、补助方式、标准和范围

(一)支持对象

符合支持条件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项目建设符合相关用地政策。项目建设内容未享受中央和自治区其他补助资金。

(二)补助方式

利用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对2023年新建设施农业项目给予一次性支持。依据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先建后补的原则,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补助发放全过程管理。

(三)补助标准和范围

对年内新建、集中连片并且建设面积在30亩以上的设施食用菌项目进行补助。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最多不能超过50%,项目支持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

普通钢架大棚。由钢架结构和遮挡遮阴材料(如塑料薄膜、遮阳网、彩钢板等)组成的普通钢架大棚设施,每亩补助不超过4万元或每平方米不超过60元。

工厂化生产车间。地面硬化并配备温控、湿控、风控、光控等现代智能设备,可人为创造满足菌类生长发育环境条件并实现食用菌规模化、周年化生产的厂房,每亩补助不超过20万元或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

钢架大棚、工厂化生产车间总体和内部结构的设计建设应满足食用菌栽培要求,主要构件使用寿命应不少于15年,配备通风、给排水等系统及其他必备的生产装置。资金主要用于食用菌钢结构设施大棚、工厂化生产车间施工建设及配套设备购置等。

四、项目组织实施

(一)资金下达。设施农业项目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根据项目评审结果测算下达资金和建设任务,不直接确定项目的承担主体据自愿申报、择优选择的原则,我县确定桂林万家大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为2023年全州县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资金为自治区财政下达的50万元,具体支持金额经项目验收后按实际测量面积予以确定。

(二)立项审核。县农业农村以自治区确定的补助金额为上限,做好入库储备项目的立项备案工作。同意实施的,明确告知项目补助政策要求,并查看现场状态、拍照留存。

(三)实施方案审批。项目实施主体确定后,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县农业农村审批。县农业农村同意后,报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开展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确有必要调整的,须经原实施方案的审批部门审核同意。

(四)自主建设。实施主体应按实施方案组织建设,自主建设(购买)设施或设备。主要设施设备须使用非现金方式支付。购买设备应有销售发票、售后服务凭证、产品合格证书等材料。发票上须注明实施主体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面积、销售价格等信息,或签订购买合同、协议。县农业农村应在建设过程中至少到现场核查一次并拍摄现场照片用于存档。

(五)项目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实施主体应先自行组织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进行竣工初验,并形成竣工报告。初验后,实施主体向县农业农村申请验收。农业农村自行组织验收并填报项目验收表(详见附件1)验收以批复的实施方案为主要依据,形成项目验收表,并收集整理相关佐证材料备查。对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实施主体整改意见。

(六)补贴申请。验收合格的,由实施主体自主到当地县农业农村申请补助资金,并携带有效身份证明、产品销售发票、“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建设合同、产品现场图片、项目验收表、竣工报告等材料。

(七)审核公示。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实施主体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完成审核的补贴申请需在县级政府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资金兑付。公示期满,县农业农村将无异议的补贴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实施主体兑付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项目实施监控制度,加强内部管控,建立完善项目实施档案。县农业农村要对项目实施进度、经费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并提出整改要求。自治区相关指导单位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业务指导,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视情况对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二)加快实施进度。要根据自治区工作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组织项目实施,年内必须全部完成项目各项工作任务,资金支出进度达到100%。项目实施进度慢、资金支出不到位、完成项目存在困难的,要及时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报告。项目完成情况与资金支出情况将与下一年度设施农业项目安排挂钩。自治区将于次年6月底收回上年预拨的结余资金并进行调剂,用于其他设施农业建设项目。

(三)加强项目资金监管。项目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项目资金。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筹划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做到实施过程有记载、有图片、有影像,为项目监督检查提供佐证材料。

(四)推进信贷对接。农业农村局将加强与金融部门对接,推动加大对设施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桂惠贷”。

(五)按时报送材料。项目实施方案:县农业农村要在2023731日前将各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农业农村部门,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在815日前将项目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和自治区相关指导单位备案。项目验收材料:由上级市农业农村部门收集汇总项目验收表,于2024115日前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和自治区相关指导单位备案。项目实施总结: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项目实施情况、经验和成效,于2024131日前将项目实施总结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和自治区相关指导单位。

(六)严格风险防控。农业农村要压实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核验程序,严密防范各类风险隐患,坚决查处套取补助资金、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对实施效果差或出现严重负面影响的县和实施单位,上级将采取通报整改、扣减资金等措施。加强对设施建成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相关设施只用于农业生产,杜绝“非农化”行为。

(七)做好宣传引导。全县要采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多种宣传方式,对设施农业补助政策、增产增效优势等进行集中广泛报道,提高农户等对设施农业的认知度。同时,对设施农业项目实施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模式进行总结和宣传报道,营造设施农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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