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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
姓名 |
唐正文 |
性别 |
男 |
民族 |
汉 |
出生日期 |
1981.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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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452323*********0458 |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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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全州县石塘镇毛坪村委大富江村 |
联系电话 |
188****666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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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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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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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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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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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5年11月10日,接12345平台工单,贾宝军于2025年11月6日投诉全州县石塘镇猛哥鸟食店,称于2025年10月30日在抖音平台购买全州县石塘镇猛哥鸟食店的鸟饲料(货款302元),发现该产品无生产日期、成分和执行标准。2025年11月12日,全州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全州县石塘镇猛哥鸟食店进行检查,当事人主动交出自己配制的鸟饲料23kg,执法人员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对关键证据进行了拍照,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画眉鸟饲料为自己配制的饲料,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之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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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及种类等 |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认识态度较好,主动交出自己配制的鸟饲料23kg,可视为符合“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情形;与投诉方联系,达成赔偿协议,消除负面影响,可视为符合“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之情形,且违法行为轻微,可依法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之规定,结合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23kg。 罚款按照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即日起15日内,通过 中国银行全州县支行 (账号624957503470)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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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事项 |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全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全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本机关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全州县农业农村局
执法人员:蒋晶执法证件号:20030919016
执法人员:周小苏执法证件号:20030919056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全州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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