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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万穗农业可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吴亚龙
住址:全州龙水分公司院内
当事人万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全州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之规定。当事人亦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一、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刑事起诉案卷一份。
依据 县检察院决定对蒋钦轩无证驾驶无注册登记的农业车造成一死一伤的事故不起诉后的检察建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 之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万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全州分公司
罚款人民币 2000 元整。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全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向全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全州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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