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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蒋钦轩
住址:全州县龙水镇辛田村委蒋家村
当事人蒋钦轩无证驾驶无牌农机车致人死亡的行为违反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2条 之规定。当事人亦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一、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刑事起诉案卷一份。
依据 检察院对蒋钦轩不起诉后做出的检察建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2条。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蒋钦轩无证驾驶农机车造成一死一伤的事故
罚款人民币 500 元整。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全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向全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全州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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