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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监处罚〔2025〕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1-07 11:55     来源: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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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全市监处罚〔2025〕243

当事人:全州县天一五金交电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24MABUA8R373

住址:不公开

经营者:闫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822通过广西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系统发现位于广西桂林全州县联晨国际商贸城14栋2号门面的全州县天一五金交电经营部2023年未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进行公示或报送年度报告。经领导批准,本局于202582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2025826在我所接受询问调查。本案办案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于202592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闫康于2022年8月15日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50324MABUA8R373,在广西桂林全州县联晨国际商贸城14栋2号门面从事五金产品批发零售活动2022年度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进行公示或报送年度报告,2023年09月04日已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当事人主体资格《营业执照》的异常名录信息一份,证明当事人2022年度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进行公示或报送年度报告的事实。

本局于2025年10月15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全市监罚告〔2025〕259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同自动放弃了以上权利。

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进行公示或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行为没有造成重大社会危害,当事人已意识到该行为的违法性,能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现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公示。以上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有关“从轻处罚”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6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股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编码(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全州县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全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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