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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监处罚〔2025〕2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1-21 11:50     来源: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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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全市监处罚〔2025〕252号

当事人:全州县悟颜惜美容养生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登记号:92450324MAEDHQNH3C

住所(住址)全州县全州镇桂黄北路

经营者:黄玲

2025年7月25日,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州县悟颜惜美容养生馆抽检了广州大爱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悟颜惜樱花嫩滑柔肤沐浴露,样品批号C0708C1H,经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出该产品的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标准规定:0.0015(淋洗类产品不能和甲基异噻唑啉酮同时使用),检验结果:0.0018,结论:不符合规定9月26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全州县悟颜惜美容养生馆进行现场检查,将该产品的检验报告(编号:HZ20250148)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到4盒同批号的悟颜惜樱花嫩滑柔肤沐浴露依法进行了查扣,当事人现场能提供该批号产品的进货票据及厂家检验报告等相关资质证件材料。经初步审查,该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2025年9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将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全市监检结2025002)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101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全州县悟颜惜美容养生馆的负责人黄玲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的悟颜惜樱花嫩滑柔肤沐浴露2025年4月10日从送货上门的业务员处采购的,生产厂商是广州大爱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样品批号C0708C1H,限期使用日期20270606,该产品供沐浴使用,当事人共购进15盒,每盒采购单价22元,抽检时样品由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购买3盒,每盒销售单价22元,已销售给其他客户8盒,每盒销售价为50元,货值金额为666元,共获利224元,店内还剩4盒已被执法部门依法查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生产企业《营业执照》1份,化妆品生产许可证》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的购货渠道。

3.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化妆品监督检验报告1份,及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记录1份,证明该产品该批次化妆品涉嫌为不合格产品。

4.现场笔录1份,证明检查过程及该店正在正常营业中;

5.调查询问笔录1,证明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

6.现场检查照片4张。

本局20251031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全市监告〔202529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经本局复核认为,当事人提出的“在本局调查的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和整改,并按照要求及时处理不合格产品,涉案产品数量少,未造成不良影响等”意见属实,本局予以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及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化妆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制定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的规定。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之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提出的“在本局调查的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和整改,并按照要求及时处理不合格产品,涉案产品数量少,未造成不良影响等”意见属实,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四)有关减轻处罚之情形

综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被本局扣押的不合格的化妆品;

2.没收违法所得224元;

3.并处罚款6000.00元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6224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股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编码(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全州县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全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全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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