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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全州县聚诚农资经营部 马艳荣
性别:女,年龄:41岁
经营地址:全州县全州镇迎宾路
身份证号码:450324********3740
马艳荣经营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4月10日,全州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全州县聚诚农资经营部进行了检查,并对该经营部正在经营的由中化(临沂)作物营养有限公司生产的中量元素肥料进行了抽样。抽取的肥料样品由我局送广西益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2025年8月29日,我局收到检验单位《检测报告》。2025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全州县农业农村局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并表示不要求复检。
依据《检测报告》(No:YP2125070397)和查证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公告,该肥料样品登记批准的标注值:Mg≥5%,样品实测值2%,单项不合格。依此可判定该肥料为不合格产品,属于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当事人经营该肥料产品,属于经营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
当事人供述购入该肥料共10吨,已销售约3吨,因当事人不能提供进销货凭证,故无法核实违法所得。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肥料质量检验抽样单;广西益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YP2125070397);肥料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不要求复检报告;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
2025年11月1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全州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全农(肥料)告[2025]01号,并告知当事人享有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可向本机关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接到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生产、销售的 肥料产品有效成分和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全州县农业农村局财务股办理有关手续后到全州县中国银行(账号624957503470)缴纳罚款。逾期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全州县人民政府或桂林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全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全州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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