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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监处罚〔2025〕2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2-05 10:40     来源: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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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全市监处罚〔2025〕267号

当事人:全州紫金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MA5NPQ8480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全州县全州镇建设街

法定代表人:赵远隆

2025年8月15日,我局收到举报,称www.qzzjy.cn《<产品中心>广西全州紫金园龙紫晶紫金香米2.5》网页的食品广告中含有治疗和预防功能。经核实,该举报内容属实。我局于9月12日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4月10日经注册登记成立,其生产的紫米(标称“紫金香米”)属于普通食品,于当年10月上市销售。2020年初,由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建立公司网站(网址:www.qzzjy.cn)。为介绍其经营的产品,当事人在该网站的<产品中心>网页发布:“紫金香米花青素含量231mg/100g,花青素对人体的作用:天然抗氧化剂、具有清除处由基、增强免疫力,有助于预防心血管疾病等”、“富含叶酸、紫金香米富含叶酸171μg/100g,叶酸对人体的作用(孕妇)‘1.预防先兆子痫。2.治疗和预防巨幼红细胞贫血。3.预防孕期抑郁’”、“叶酸对人体的作用(男性)‘1.提高精子质量2.增强免疫力’,叶酸对人体的作用(中老年)‘降血同,预防脑卒中’等”等含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的广告。至2025年9月12日(当事人停止发布之日)止,上述广告的发布时长为5年零8个月,广告费用共555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函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网页图片5份,证明当事人网页广告的内容等。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材料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情况等。

4.《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及其被授权权限等。

5.对授权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的时间、内容及广告内容等情况。

6.广告制作、发布费用支付凭证2份,证明广告费用金额及收支双方情况等。

2025年11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全市监罚告〔2025〕329号),告知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考虑到当事人的广告费用不高,且只有一种违法情形的情节,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规定,本案适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的从轻处罚基准。本案不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录标准,不列入严重失信名录。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之规定,结合本案情节,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处以广告费用1.5倍的罚款,计币捌仟叁佰贰拾玖元伍角(¥8329.5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股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编码(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全州县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全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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