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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唐小群,性别:女,年龄:50岁
住址:广西全州县全州镇玉龙花园
身份证明号码:452323********3148
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经我局依法调查,现已查明:2025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全州镇朝京南路科源种子经营部查获唐小群正在销售清香优香九杂交水稻种子。经询问笔录唐小群承认属实,并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唐小群当时销售的清香优香九没有发给种子消费者使用说明书,只有包装袋的简易介绍,可以认定唐小群违反“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法律法规。
当事人违反了《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之规定 。依据《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二款“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2月1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全州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全农(种子)告[2025]01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有关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本机关综合当事人违法事实、危害程度等因素,现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6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全州县中国银行(账号624957503470)缴纳罚没款。逾期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桂林市农业农村局或全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全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全州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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