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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完善工业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县内外一切积极因素助力全州县工业招商引资工作,确保全州县在“十四五”期间工业发展跃上新台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9〕27号)及《桂林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市政〔2016〕68号)、《全州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全政规〔2020〕7号)的有关规定,出台一部结合全州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性文件具有现实意义。
二、起草过程
从2022年8月16日开始,经过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县绩效办、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信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体旅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投资促进局、县工商联、县税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县供电公司等33个单位的意见,于2022年4月19日通过了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审议,和2022年8月10日通过了县委常委会审议。
三、起草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9〕27号)
2.《桂林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市政〔2016〕68号)
3.《全州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全政规〔2020〕7号)
四、主要内容
(一)《2022年全州县工业招商十条奖励办法》对奖励对象、奖励标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奖励办法》共十条,分别:第一条:奖励范围。本办法只适用于本办法期限内新签约、落地,总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不含化工产业园企业),招商规划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全州县工业发展规划)包括但不限于装备制造、生态食品、轻工纺织等产业。
第二条:个人招商奖励办法。符合条件的能人贤士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授予“全州县招商特派员”或“全州县招商顾问”荣誉称号。对个人引进的工业项目并成功与全州县人民政府签订正式投资合同的,县财政给予引进人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待项目实现土地招拍挂并摘牌交纳土地出让金或办理完标准厂房租赁相关手续后,县财政再次给予引进人3万元人民币的奖励。若引进项目签约后一年内已有固定资产投入的,县财政按实际到位资金(经县财政局、审计局审核认定为准)的2‰给予引进人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人民币。一个项目只认定一名引进人(不含国家公职人员),不重复奖励,引进人身份需得到县投资促进局和被引进企业盖章认可。
第三条:商会、行业协会、同乡会招商奖励办法。对粤港澳大湾区,长江经济带,京津冀等地区符合条件的商会、行业协会、同乡会挂牌“全州县投资促进办事处”,实行委托招商制,被委托的单位县财政拨付每年5—10万元的工作经费。对挂牌的机构实行积分制方式激励,按年度积分给予荣誉牌匾及资金奖励,积分计算及兑现方法如下:
(1)投资信息。提供项目投资计划书、投资人(企业)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投资信息到县投资促进主管部门,促成面谈或考察的,每条信息得5分。
(2)项目签约。引进符合奖励标准的工业项目成功签约得200分。项目实现土地招拍挂并摘牌交纳土地出让金或办理完标准厂房租赁相关手续后,得300分。
(3)固定资产。引进项目签约后一年内已有固定资产投入(经县财政局、审计局审核认定为准),每投入固定资产100万元,得50分,单个项目得分最高不超过6000分。
(4)积分兑现
1、荣誉牌匾。年度积分达2000分以上者,由县人民政府通报表扬,并授予招商引资突出贡献奖牌匾。
2、积分奖励。积分按年度结算并兑换招商激励奖金,每100积分兑换1万元,兑现时间为当年11月至次年1月。
3、此条不与本办法第二条重复奖励。
第四条:以商招商奖励办法。全州现有工业企业引进其上下游产业和行业内企业落户全州的,同等适用于本奖励办法。
第五条:乡镇奖励办法。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年度招商引资专项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专项激励,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5名和鼓励奖10名,县财政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和 2万元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对成功引进符合奖励标准的工业项目的乡镇,按项目总投资额分三个档次在年度绩效考评中给予加分奖励。第一档次:引进总投资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2500万元以上)且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加2分。第二档次:引进总投资5000万元--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固投达25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加4分。第三档次:引进总投资10000万元以上(固投达5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加6分。不同的项目可累计加分,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第六条:高新技术工业项目额外奖励办法。对成功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行业领军企业、“独角兽”、“瞪羚”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入驻全州的,在享受本办法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再额外奖励5万元。
第七条:工业龙头企业项目额外奖励办法。引进项目总投资达到10亿元以上,或引进同行业排名前10名的龙头企业,在享受本办法奖励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再额外奖励5万元。若与第六条重叠,两者选一。
第八条:提档升级的奖励办法。对引进高新技术项目促进我县传统产业提档升级或延长我县传统产业的产业链,经第三方认证,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以上项目,其引进人或企业,同等适用于本奖励办法的第二条。
第九条:抽调精英组建招商队伍。县驻点招商工作队向各乡镇、县直各部门招纳驻点招商工作队员,对热爱招商、符合条件的干部职工经考核合格后,加入到全州县驻点招商工作队,按照区、市常态化驻点招商的要求开展驻点招商工作,完成全州县常态化驻点招商各项目标任务。县财政给予驻点招商工作队一定的工作经费,驻点招商工作队成员的工作表现作为其个人干部任用和提拔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开展招商引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活动。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开展评选年度工业招商引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活动,对获得先进集体的单位县财政给予5万元工作经费奖励;对获得先进个人的,给予个人当年年终绩效增长10%奖励,并作为干部任用和提拔的重要依据。
(三)《奖励办法》内容,主要按照两个原则草拟:一是遵照自治区、桂林市和全州县决策的原则,即我县《奖励办法》是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9﹞27号)、《桂林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市政〔2016〕68号)、《全州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全政规〔2020〕7号)框架范围内提出;二是按照桂林市对全州县新时代发展提出的新定位新要求,为了充分发挥各乡(镇)、各单位、工业园区的招商主体作用,调动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工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是在结合上述我县实际情况下提出的。
(四)《奖励办法》内容中:1.奖励范围;2.个人招商奖励办法;3.商会、行业协会、同乡会招商奖励办法;4.以商招商奖励办法;5.乡镇奖励办法;6.高新技术工业项目额外奖励办法;7.工业龙头企业项目额外奖励办法;8.提档升级的奖励办法等方面是在参照自治区桂林市和全州县本级文件精神出台的。9.抽调精英组建招商队伍;10.开展招商引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活动等是根据全州实际工业招商引资情况增加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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