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全州县教育局 | 成文日期:2025年10月27日 |
| 标 题:全教字〔2025〕55号全州县教育局 全州县财政局关于落实学前一年免保育保教费政策的实施方案 | |
| 发文字号:全教字〔2025〕55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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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25〕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预下达2025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中央和自治区资金的通知》(桂财教〔2025〕61号)的精神及要求,全州县财政局、全州县教育局结合本县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政策内容与范围
(一)免保育教育费对象。全县公办幼儿园、小学附设幼儿班以及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的学前一年(即在大班或混龄班中就读且具有正式学籍,截至2025年8月31日前年满五周岁)在园儿童。
(二)免费标准及免除方式。免保育教育费标准:2025年秋季学期,我县公办幼儿园按照《全州县发展和改革局 财政局 教育局关于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发改收费〔2021〕1号)批准的收费标准(不包含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执行补助标准,即自治区示范幼儿园360元/生/月,市级示范幼儿园300元/生/月,县级普通幼儿园250元/生/月,乡镇所在地普通幼儿园220元/生/月,村级普通幼儿园200元/生/月。2025年秋季学期起,在我县公办幼儿园及小学附设幼儿班就读的学前一年(2025年8月31日前年满5周岁)在园儿童免除保育教育费。在我县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符合年龄条件的幼儿,参照我县同类型公办幼儿园的免除标准减免相应保育教育费(不包含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高出免除水平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每年按正常在园10个月免除保教费。
二、工作要求
(一)落实幼儿园主体责任:各幼儿园是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园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确保:
1.精准识别:严格按照规定准确核实、动态管理受助幼儿信息,建立完备的受助幼儿名单,并在园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主动公开补助政策、标准、金额及举报电话,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2.规范收费:公办幼儿园不得再向符合免保教费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民办幼儿园要清晰公示收费标准、财政补助金额及家长需承担的差额部分,出具规范票据,严禁搭车收费、乱收费。
(二)强化中心校监管责任:各乡(镇)中心校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辖区内所有公、民办幼儿园政策落实的指导、审核与日常监管。要建立台账,对幼儿园上报的受助幼儿名单、收费标准等进行初审和抽查核实,确保数据真实准确。要定期对幼儿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县教育局。
(三)加强部门协同与资金监管:县教育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统筹分配、拨付和绩效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补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四)严格审核把关:建立“幼儿园初审公示、中心校复核、教育局终审”的三级审核机制。利用学籍管理系统、收费备案资料等进行交叉比对,严防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县教育局将联合财政、审计等部门,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做好宣传解读: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是涉及千家万户、事关长远发展的重要惠民举措,各部门、乡镇中心学校、幼儿园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全州县2025年学前一年免保育教育费标准一览表
全州县教育局 全州县财政局
2025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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