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长活动日历 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基础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库 > 县政府文件 > 全政办
发文单位:全州县 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4年06月27日
标  题:全政办〔2024〕7号全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县深化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全政办〔2024〕7号发布日期:2024年06月28日

全政办〔2024〕7号全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县深化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6-28 17:05     来源:全州县 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全州县 人民政府办公室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州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全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627

(此件公开发布)


全州县深化农村公路

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2025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233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管理好、养护好农村公路,切实解决“四好农村路”工作中管理养护的短板问题,加快建立我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安排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质量为本、安全至上、自然和谐、绿色发展为原则,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公路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协调,加快构建权责清晰、上下联动、运转高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推动我县“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和支撑。

二、主要目标

2024年低,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农村公路年均养护工程(指路面大中修工程,下同)比例不低于5%,中等及以上等级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80%,管理养护实现“五个100%”〔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路长制”覆盖率达到100%,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人员达到100%,爱路护路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制定率达到100%,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养护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政府预算安排比例达到100%〕。

2035年,城乡公路交通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农村公路实现品质高、网络畅、服务优、路域美,充分满足广大群众对美好出行的需求。

三、重点任务

(一)常态化农村公路养护

常态化农村公路养护包括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农村公路养护补助政策应建立与里程、养护成本变化等因素相关联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社会发展及财力情况适时调整,各级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应逐步增加。

2024年起,农村公路列养率要达到100%。纳入全区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年报内的农村公路要实现全面列养,在自治区和桂林市定额补助的前提下,县级财政资金(不含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定额标准不低于桂政办发〔202025号文件的规定。〔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024年起,在自治区和桂林市定额补助的前提下,县级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县、乡、村道养护工程(包括路面提升工程)的定额标准每年每公里分别不低于桂政办发〔202025号文件的规定。〔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落实管理养护资金

1.落实养护工程资金保障政策。完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政策,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规模,加大对农村公路养护的支持力度。自2024年起,替代养路费部分不得低于改革基期年(2009年)公路养路费收入占“六费”(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收入的90.9%。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养路费部分原则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比例不得低于80%,且不得用于新建公路。同时,该项资金不再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除自治区、市级补助外,当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不能满足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需求时,县本级应从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列支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经费。〔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创新农村公路发展投融资机制。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先养后补、以奖代补、无偿提供料场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积极探索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1.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按照市、县农村公路“路长制”方案,大力推行县、乡、村三级农村公路“路长制”。到2024年底,建立全面覆盖县、乡、村道的“路长制”组织管理体系。县、乡、村三级路长办公室挂牌运营,并实质性开展工作;乡村道专管员配备到位并全面履职上岗,路长制长效机制建立并常态化。〔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推行多元化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模式。开展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工作,培育成熟的养护市场,以点带面,逐步推动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鼓励采取沿线农户个人或组建养护班组的方式承包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鼓励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群众养护村道。积极引导沿线受益企业认养农村公路,鼓励社会力量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推广将日常养护与应急抢通捆绑承包。鼓励通过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为贫困户提供就业机会。〔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强化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专款专用,防止挪作他用。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县交通运输局和县财政局要细化县、乡、村道日常养护资金拨付程序,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严禁农村公路建设采用施工方带资的建设—移交(BT)模式,严禁通过“建养一体化”名义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有关规定对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审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强化政策法规和队伍建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探索通过民事赔偿保护路产路权。完善路政执法和管理体系,建立县有路政员、乡(镇)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司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加强通自然村(屯)道路的养护。农村公路应更多向进村入户倾斜,打通交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建立起布局完善合理、标准适宜、出入顺畅的农村道路体系。县本级视财力情况以“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标准由县交通运输局会同县财政局结合养护实际需求另行研究确定。〔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1.加强指导监督。根据全州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责任清单,完善支持政策和管理养护资金补助机制。落实本级管理养护补助资金,监督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县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行绩效管理。县直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相关工作。

2.履行好主体责任。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加大履职能力建设和管理养护投入力度,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

3.发挥乡(镇)、村两级作用和农民群众积极性。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人员,负责乡、村道管理养护工作,筹集乡、村道管理养护资金,可将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交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村民委员会要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组织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

(二)强化制度保障

各相关单位要结合本方案抓好落实,指导乡(镇)、村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县直相关部门要强化政策引导,建立健全制度保障体系。〔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强化督导考核

各相关单位要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及时掌握改革进程,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县委县政府督查绩效办负责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各乡(镇)综合绩效考评体系;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相应综合绩效考评指标的设置、管理及考核等工作,可视情况报请县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较好的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不到位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进行约谈。〔责任单位:县委县政府督查绩效办,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附件:全州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责任清单


附件

全州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责任清单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实施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1

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

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及人员支出纳入县级人民政府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并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群管群养”的农村公路建管养运机制,确保财政承担的农村公路建养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结合物价上涨、里程增加、等级提升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助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农村公路防灾减灾管理体系,建立灾毁保险制度,提升抗灾抢修能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13号)

1.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农村工作职责;对农村工作履职不力、工作滞后。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

《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

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

建立健全分级分类投入体制,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投入体系。对农村道路、村容村貌整治等无收益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政府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引导农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13号)

1.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农村工作职责;对农村工作履职不力、工作滞后。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

《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3

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全州生态环境局、县审计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司法局

1.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政策引导,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指导养护管理机构加强能力建设,编制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长期规划,下达年度养护计划,指导和督促检查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会同县督效办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绩效考核方案。

2.县财政局要统筹安排县本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补助资金,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管理及养护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各级财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3.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开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帮助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土地审批等问题。

4.全州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协调依法简化农村公路环评审批办理流程,督促落实环保措施,帮助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环保问题。

5.县审计局按职责做好审计监督工作,做好相关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6.县水利局负责协调加快办理农村公路涉及的水保审批等工作。

7.县林业局负责协调加快林地使用审查审批,简化农村公路林地手续办理流程,帮助解决项目推进中涉及的林地使用和自然保护区问题。

8.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严禁农村公路建设采用施工方带资的建设移交(BT)模式,严禁地方以“建养一体化”名义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有关规定对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9.县司法局负责协调政策法规和队伍建设,完善路政执法和管理体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1.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农村工作职责;对农村工作履职不力、工作滞后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

《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4

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督效办、县审计局

1.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需要,并随农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

2.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专款专用,防止挪作他用。

3.制定县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清单,指导监督县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4.完善支持政策和管理养护资金补助机制。落实本级管理养护补助资金,监督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绩效管理。

5.围绕“路长制”、资金保障、创新投融资机制、美丽农村路、养护市场化、群众参与、政府考核、信用评价机制等主题,广泛开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

6.制定出台辖区内农村公路县、乡、村三级“路长制”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1.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农村工作职责;对农村工作履职不力、工作滞后。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

《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5

各乡(镇)人民政府

1.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

2.落实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人员,建立乡、村二级“路长制”,各级路长负责相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

3.按照“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加大履职能力建设和管理养护投入力度,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

4.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等方式,统筹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5.编制或修改乡(镇)人民政府的村道规划,并报上县人民政府审核。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组织划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1.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农村工作职责;对农村工作履职不力、工作滞后。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

《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