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全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年07月11日 |
| 标 题:全政发〔2023〕5号 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补充完善全州县奖补扶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产业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全政发〔2023〕5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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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各项决策部署,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鼓励扶持新型经营主体积极发展壮大我县特色产业,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高效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35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对《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州县奖补扶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产业工作实施方案》(全政发〔2022〕8号)作如下补充完善:
一、补充完善申报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对象开展的生产经营不得违反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全州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种植耕地为申报者自己承包耕地或者经土地流转耕地。
(二)申报对象在当地有明显的带动引领作用,与脱贫户、监测户的利益连结紧密,能采取务工就业、订单生产、带种带养、消费帮扶、技术培训指导等带贫方式,带动脱贫户发展相关产业。单个项目申报奖补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需带动脱贫户、监测户5户以上(含5户);在10—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带动脱贫户、监测户20户以上(含20户);在100万元以上的,带动脱贫户、监测户30户以上(含30户)。
二、补充完善扶持标准
(一)种植业〔重点扶持稻鱼共生、优质稻、柑橘类、蔬菜(槟榔芋、食用菌等设施蔬菜)、中药材(金槐、天冬等其他中药材)、葡萄、茶叶、无花果、油茶等〕扶持对象的标准(最高限额350万元)
1.稻鱼共生养殖禾花鱼面积要达到500亩(含500亩)以上,以先建后补的形式,经过对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验收合格后,单个项目补助补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50%。(最高限额100万元)
2.其他种植业标准要求,在全州县境内种植业进行品种改良、提升改造、提质增效。①种植大户面积100亩以上(含100亩);②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联合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面积150亩以上(含150亩);③龙头企业、特色农业现代化示范区种植面积250亩以上(含250亩);以先建后补的形式,经过验收合格后,单个项目补助补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50%。(最高限额350万元)
(二)养殖业(重点扶持猪、牛、羊)扶持对象的标准(最高限额100万元)
新型经营主体在我县养殖(重点扶持猪、牛、羊)并新建或改扩建栏舍进行提升改造,养殖管理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的,当年改扩建栏舍投资300平方米以上,经过验收合格后,单个项目补助补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50%。
(三)品牌打造(最高限额20万元)
对进入自治区级及以上农产品品牌目录或通过农产品认证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认证的经营主体在当年11月前向县项目主管部门(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产业发展专责小组)申报,提供认证单位下发的文件、证书作为有效证明。特殊情况及12月后获得认证的经营主体可在第二年继续申报,相同项目获得过县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不予重复奖补。
三、补充完善扶持流程
(一)申报对象自主申报项目时,需按要求提供项目实施方案(包含利益联结)、有资质第三方风险评估报告、有资质第三方做的项目决算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佐证材料。
(二)组织验收和核查时,县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项目决算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和验收报告,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县项目主管部门书面通知乡镇,乡镇告知新型经营主体整改,整改完成后按原程序进行复验。
四、获得衔接资金支持的生产经营类项目,建成投产一年内,通过产品采购或代销、务工就业等方式,带动脱贫户、监测户获得的收入总额,不应低于投入的衔接资金总额,之后持续发挥联农带农效益。
五、本新型经营主体奖补补充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若上级政府下发的新文件内容与方案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全州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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