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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全州县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4年10月23日
标  题: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正后的《全州至容县 公路东安经全州至灌阳(广西段)高速公路 全州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 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全政发〔2024〕6号发布日期:2024年10月24日

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正后的《全州至容县 公路东安经全州至灌阳(广西段)高速公路 全州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 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2024-10-24 15:00     来源:全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全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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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

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35号),对《全州至容县公路东安经全州至灌阳(广西段)高速公路全州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全政发〔20229号)进行了修正,现将修正后的《全州至容县公路东安经全州至灌阳(广西段)高速公路全州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州县人民政府

20241023

(此件公开发布)


全州至容县公路东安经全州至灌阳(广西段)高速公路全州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20241023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全州至容县公路东安经全州至灌阳(广西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4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0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11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地拆迁范围

全州至容县公路东安经全州至灌阳(广西段)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全州段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属物。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标准参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35号)执行,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见附件(表1)。

三、青苗和地上附属物补偿费

青苗和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参照《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州县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办法的通知》(全政规〔20204号)并结合现有的青苗和地上附属物的市场价格制定,地上没有青苗的不予补偿。具体标准见附件(表2至表10)。

四、临时用地补偿费

(一)临时用地补偿费(包括土地租赁费和地上附属物补偿费)和土地租赁期限计算方法

根据全州县租赁土地的性质类别和市场价格,充分考虑到群众利益,结合实际制定:水田、鱼塘15001800//年,旱地10001200//年,有林地600//年,无林地和其他未利用地300//年;地上附属物按本文件规定的评估价给予补偿。租赁期限计算方法:不耽误春耕的,不足一个月的按一季度计算,不足三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三个月的按一年计算;不足三个月且耽误春耕算一年租用,租赁终期以按要求复垦复绿后退还给户主时间为准。

(二)土地复垦费预存

按照“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实行一次性预存和分期预存两种方式。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可以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土地复垦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余额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预存,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

五、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安置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文件执行。

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标准和缴费: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根据征地涉及人数、征地次数、征地规模,按征地项目进行提取和计发。每次征地每户人均最低补贴标准为:征地基准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农户承包土地)亩数。

(二)按照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象每年个人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先从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中列支,逐年计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补贴使用完后,由个人全额负担,继续按规定履行个人缴费义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象,个人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单或个人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向征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征地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三)征地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发放给其本人。

(四)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在校学生,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待其符合条件参保后,按本方案有关规定享受因征地产生的养老保险补贴,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房屋拆迁

(一)补偿标准

1. 住房、附属房及附属物按专业评估公司评估价予以补偿。

2. 被拆迁房屋补偿标准为重置新房价,拆迁人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造使用年限及破损情况予以适当折旧估价。

  1. 已办理土地、建设手续的在建房屋墙体1米以上的,按实际造价计算补偿,原拆迁或倒塌的房屋无屋面的残墙、遗址按20/平方米计算。
  2. 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年限的临时建筑及预征地公告发布后抢建、改建、装修、装饰房屋及附属物不予补偿。
  3. 因拆迁导致厂矿企业停产停业的,按评估公司评估价给予补偿,工人补助生活费3个月,每人补助600/月,拆迁厂矿企业的电力、水利等设施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4. 对水、电、闭路电视及电话等给予补偿,由户主自行安装。

(二)安置方式

遵循按房屋的土地用途与性质,就近安置原则。

  1. 拆迁人以货币补偿方式终结被拆迁人的被拆迁房屋的产权。
  2. 被拆迁人需新建房的,其新建房选址由本人负责,符合集中安置条件的,按集中安置办理,由拆迁人负责征地、规划设计、三通一平、过渡房安置;不符合集中安置条件的,按零星安置办理。
  3. 被拆迁人的新建房土地安置,由拆迁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安置。如被拆迁人使用自己的宅基地新建房屋,被拆迁人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由拆迁人安置用地新建房屋的,被拆迁人的拆迁土地不予补偿。

(三)临时过渡安置

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搬迁、过渡安置补助费,即按住房及附属房面积一次性补助搬迁费10/平方米,不计里程和搬迁次数;过渡安置费一次性补助住房(含伙房)面积6/平方米×12个月。

附属房(不含伙房)不计发过渡安置费。

(四)奖励办法

1. 被拆迁房屋一旦确定,房屋所有权人(被拆迁人)应予以理解和支持,切实履行被拆迁人的义务。

2. 房屋被拆迁人按评估价及协议约定领取补偿、补助后,应按规定日期将被拆迁房屋交予拆迁单位予以拆除;房屋被拆迁人或他人为贪图小利,未经拆迁单位允许强拆、盗拆被拆迁房屋的设施、设备、建筑材料等,一经发现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由此造成当事人或他人的财产、人身损害及安全事故,均由当事人负责。

3. 房屋被拆迁人在搬迁生产生活用品及水电机械设备时,应注意安全,若造成物品损毁或人身伤害等,均由本人负责。

4. 在规定时间内被拆迁人将被拆迁房屋搬迁完毕,交与拆迁单位拆除。拆迁单位对被拆迁人实行现金奖励,具体奖励方法另行制定。

七、具体要求

(一)征地拆迁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全州县全灌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具体负责实施;纪委监委、县自然资源、发改、司法、公安、住建、林业、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全灌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二)县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依法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征地补偿事项后,拟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委及村民小组予以公告。

(三)《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参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桂林市新一轮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35号)制定本实施方案进行补偿。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标准按附表等级标准执行。

(五)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应设立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六)土地补偿费补偿给享有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国有土地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征收土地及其他设施,依法补偿后,当事人拒不交付土地和其他设施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限期交付,逾期不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对谩骂、围攻、殴打征地工作人员、鼓动群众阻挠、扰乱征地工作人员执行正常公务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拆迁单位及其丈量、评估人员,对被拆迁人的拆迁房屋的丈量、评估,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营私舞弊和以权谋私,一经发现交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由全州县全灌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仅适用于全州至容县公路东安经全州至灌阳(广西段)高速公路全州段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

(三)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四)占用耕地无法恢复耕作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按永久征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并按规定的标准购买耕地占用平衡指标,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予以补充。

(五)关于权属纠纷问题:如户主对所征土地及其地上附属物的权属有争议,县指挥部依法予以补偿并将补偿款存入所在集体账户〔村委或乡(镇)政府〕上管理,争执双方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权属纠纷,争执双方不得影响项目推进,待司法终结后,凭有效裁决书领取补偿款。

(六)由全州县全灌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负责按本方案的标准实行,对20225月以来按照原标准(全政发〔20229号文件)已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并领取征地补偿款的群众、集体补差。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全州至容县公路东安经全州至灌阳(广西段)高速公路全州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表1—表10

附件

全州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1

县级

名称

区片

名称

区片编号

区片范围

2023年征地区片

综合地价

(元/亩)

土地补

偿费

(元/亩)

安置补

助费

(元/亩)

全州县

第一

区片

450324001

全州镇:北门社区、大贵村、大新村、邓家埠村、福坪村、集才社区、龙岩村、七一村、前进社区、青龙村、绕山村、水南村、田伟村、柘桥村、竹溪田村。

51278

20511

30767

第二

区片

450324002

永岁镇:大岗村、大源屋村、港底村、鲁塘底村、罗家湾村、梅潭村、慕霞村、南阳村、绕龙水村、沙子湾村、石岗村、双桥村、滕家湾村、湘山村、永岁村、永岁乡河西林场、长春塘村、左江村。

49221

19688

29533

第三

区片

450324003

才湾镇:白石村、才湾村、邓吉村、金堂村、南洞村、南一村、七星村、秦家塘村、田心村、五福村、小塘村、新村、岩泉村、驿马村、永佳洞村、紫岭村。

48507

19403

29104

绍水镇:大惠村、大渭洞村、二美村、福壁村、高田村、霖源村、柳甲村、洛口村、妙山村、三友村、绍兰村、松川村、塘口村、桐油村、下柳村、秀石村、沿河村

石塘镇:扒子岭村、白露村、白竹田村、朝南村、川溪村、东板田村、枫木村、广竹村、蒋家岭村、乐南村、乐中村、料塘村、马安岭村、茅坪村、沛田村、青山村、全州县林场、仁金村、儒辉村、沙田村、石塘镇林场、寿福村、双坪村、水澄村、塘背村、铁炉村、西头村、下乐村、贤山村、贤宅村、祥大村、兴坪村

桂北农场

全州县

第四

区片

450324004

庙头镇:白果村、歌陂村、黄土井村、建新村、李家村、庙头居委、仁街村、深福村、石洞村、湾山村、宜湘河村、兆村

48137

19255

28882

黄沙河镇:大路底村、黄岗村、麻川村、石城村、新铺里村、秀峰村、右江村、竹塘村、竹下村

龙水镇:安陂村、百福村、朝阳村、大联村、大仙村、芳杰村、杠口林场、光田村、金田村、龙水村、桥渡村、全福村、全佳村、山陂村、坦口村、塘前村、亭子江村、同安村、辛田村、长井村

咸水镇:白竹塘村、车田村、古留村林场、古留村、黑冲岭林场、黄沙村、蕉川村、龙田村、鲁塘村、洛江村、南宅村、仁和村、铁源村、西岭村

凤凰镇:翠东村、翠西村、翠英村、大毕头村、大坪村、和平村、立岗村、麻市村、畔毗村、七里村、三里村、三塘村、山头村、石沙村、水西村、塘底村、湾里村、望高村、新民村、棕树村

两河镇:白水村、百板洞村、大田村、桂家村、厚桂村、黄泥冲村、两河村、鲁水村、美田村、上刘村、上宅村、田乾村、五桂岭村、下刘村、新富村、源东村

枧塘镇:安德村、昌郑村、芳塘村、高峰村、枧头村、江东村、金屏村、金山村、棠荫村、塘福村、土桥村、珠塘村

咸水林场

全州县

第五

区片

450324005

大西江镇:大西江村、东江村、广福村、锦塘村、良田村、鲁屏村、满稼村、沙子坪村、双江口林场、文家村、五星村、西美村、峡口村、香花村、炎井村、月塘村

45943

18377

27566

文桥镇:白毛村、百仁村、邓家村、定美村、谏禄村、江头村、蛟潭村、锦福村、栗水村、文桥村、新塘村、阳福村、洋田村、易福村、长坪村、圳头村、紫岗村

安和镇:安和村、白岩前村、大广塘村、大塘村、广塘村、江明村、聚贤村、六合村、平岗头村、青龙山村、水架桥村、四所村、太平村、文塘村

第六

区片

450324006

东山乡:白岭村、白竹村、大坪村、古木村、黄腊洞村、黄龙村、锦荣村、雷公岩村、六字界村、清水村、三江村、上塘村、石枧坪村、小禾坪村、斜水村、竹坞村

43807

17523

26284

白宝乡:白宝村、北山村、茅兰村、梅莲村、磨头村、水晶坪村、桐福村、文甲庄村、霞头村

蕉江瑶族乡:大拱桥村、大源村、蕉江村、界顶村、绕湾村、太白地村、吐紫塘村、万板桥村


青苗补偿标准(表2

补偿标准

(元/亩)

1.

水稻(常规稻)

500—2000

按一糙计算,根据生长期、长势确定(优质品种水稻在常规稻价格基础上,每亩增加价格不超过2000元)

玉米

500—1500

根据生长期、长势、设施、株数确定

花生

1000—2000

根据生长期、长势、设施、株数确定

红薯

500—3000

根据生长期、长势、设施、株数确定

木薯

500—1500

根据生长期、长势、设施、株数确定

旱烟

800—1500

根据生长期、长势、设施、株数确定

黄豆、绿豆

1000—2000

根据生长期、长势、设施、株数确定

豆角类

800—2000

根据生长期、长势、设施、株数确定

丝瓜、南瓜、冬瓜等瓜类

1000—3500

根据生长期、长势、设施、株数确定

西红柿

1000—3500

根据生长期、长势、设施、株数确定

茄子、辣椒等茄果类蔬菜

1500—3500

根据生长期、长势、设施、株数确定

葱、蒜、韭菜等

1000—3500

根据生长期、长势、设施、株数确定

马铃薯

500—1800

根据生长期、长势、设施、株数确定

萝卜、胡萝卜等根茎类作物

500—2000

根据生长期、长势、设施、株数确定

芋头、淮山类

2000—5000

根据生长期、长势、设施、株数确定

生姜

3500—9000

根据生长期、长势、设施、株数确定

马蹄、莲藕等水产蔬菜

1000—2500

根据生长期、长势、设施、株数确定

西瓜

1500—3500

根据生长期、长势、设施、株数确定

香瓜

2000—4000

根据生长期、长势、设施、株数确定

大小白菜、黄花菜等叶菜类

600—3000

根据生长期、长势、设施、株数确定

甘蔗

1000—4000

根据生长期、长势、设施、株数确定

草莓

1500—5000

根据生长期、长势、设施、株数确定

油菜

600—1200

根据生长期、长势、设施、株数确定

荞麦、小麦

600—1200

根据生长期、长势、设施、株数确定

吊瓜

2000—6000

根据生长期、长势、设施、株数确定

说明:1. 凡套种多种农作物的,就高不就低予以补偿;2. 农业种植大棚按评估价格确定。


青苗补偿费标准(表3

序号

品种

树种年限

类别

补偿金额

(元/亩)

补偿说明

备注


2.

7年以上

一类

13000—15000

冠幅≥6m2,零星种植的220—

250/

亩栽60株(含60株)以上的,按亩计算补偿金额;亩栽不足60株的,按零星种植的实际株数计算补偿金额。沃柑、金秋砂糖桔、棉桔按档次上浮30%;橙类、东方红桔、w默科特、八月桔按档次上浮15%


二类

11000—13000

冠幅≥6m2,零星种植的190—

220/


三类

7000—9000

冠幅≥6m2,零星种植的120—

150/


4—6

一类

9000—11000

冠幅在5—6m2,零星种植的150—190/


二类

6000—8000

冠幅在4—5m2,零星种植的100—130/


三类

3000—5000

冠幅在2—4m2,零星种植的40—90/


1—3

2000—5000

零星种植的20—80/


病、老树

600—2400

零星种植的10—40/


7年以上

一类

7200—9000

零星种植的120—150/

亩栽60株(含60株)以上的,按亩计算补偿金额;亩栽不足60株的,按零星种植的实际株数计算补偿金额。


二类

6000—7200

零星种植的100—120/


三类

3600—6000

零星种植的60—100/


4—6

一类

4800—6000

零星种植的80—100/


二类

3600—4800

零星种植的60—80/


三类

2400—3600

零星种植的40—60/


1—3

1000—2400

零星种植的20—40/


7年以上

一类

10000—12000

冠幅≥6m2,零星种植的170—

200/

亩栽60株(含60株)以上的,按亩计算补偿金额;亩栽不足60株的,按零星种植的实际株数计算补偿金额。


二类

8000—10000

冠幅≥6m2,零星种植的140—

170/


三类

4000—6800

冠幅≥6m2,零星种植的100—130/


4—6

一类

6000—8000

冠幅在5—6m2,零星种植的100

—130/


二类

4000—5500

冠幅在4—5m2,零星种植的70

—120/


1—3

1200—3600

零星种植的20—60/


病、老树

600—2000

零星种植的10—40/



序号

品种

树种年限

类别

补偿金额

(元/亩)

补偿说明

备注


2.

枇杷

枣子

柿子

杨梅

桃李

板栗

苹果

石榴

无花果

6年以上

一类

8000—9000

冠幅≥6m2,零星种植的120—

150/

亩栽60株(含60株)以上的,按亩计算补偿金额;亩栽不足60株的,按零星种植的实际株数计算补偿金额。


二类

6500—8000

冠幅≥6m2,零星种植的80—120/


三类

5000—6500

冠幅≥6m2,零星种植的50—80/


4—5

一类

3500—5000

冠幅—6m2,零星种植的35—50/


二类

2000—3500

冠幅—6m2,零星种植的20—35/


1—3

1000—3000

零星种植的10—50/


病、老树

600—2000

零星种植的5—30/


5年以上

一类

15000—18000

零星种植的75—90/

亩栽150株(含150株)以上的,按亩计算补偿金额;亩栽不足150株的,按零星种植的实际株数计算补偿金额。


二类

10000—15000

零星种植的60—75/


三类

8000—10000

零星种植的50—60/


4

5000—8000

零星种植的30—40/


3

3000—5000

零星种植的20—30/


1—2

1000—3000

零星种植的10—20/


4年以上

一类

10000—15000

零星种植的125—180/

亩栽80株(含80株)以上的,按亩计算补偿金额;亩栽不足80株的,按零星种植的实际株数计算补偿金额。


二类

8000—10000

零星种植的100—125/


三类

4000—8000

零星种植的50—100/


3

5000—8000

零星种植的60—100/


2

3000—4000

零星种植的35—50/


1

1000—3000

零星种植的10—30/


一类

10000—15000

零星种植的50—75/

亩栽200株(含200株)以上的,按亩计算补偿金额;亩栽不足200株的,按零星种植的实际株数计算补偿金额。


二类

6000—10000

零星种植的30—50/


三类

1000—6000

零星种植的5—30/


米径12cm

以上

12000

零星种植的250/

亩栽60株(含60株)以上的,按亩计算补偿金额;亩栽不足60株的,按零星种植的实际株数计算补偿金额。其他种类中药材以现市场价格评估为准


米径

10cm—

12cm

6000—12000

零星种植的150—250/


米径

7cm—

10cm

3000—6000

零星种植的100—150/


米径

4cm—

7cm

1800—3000

零星种植的30—100/


米径

2cm—

4cm

600—1800

零星种植的10—30/


2000—8000

按照地径大小计算,零星种植的10—60/


3.

3600—5000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滴灌:1000—1500/亩,简易棚架:1500—2000/亩,钢架大棚:5000—15000/亩,轨道运输130—150/米(财政补助部分不予补偿)。
















说明:1.青蛙养殖场参照鱼塘执行;2.未涉及的种类参照评估执行。

青苗补偿标准(表4

香樟

银杏

桂花

胸径(cm)

参考价(棵/元)

胸径(cm)

参考价(棵/元)

胸径(cm)

参考价(棵/元)

3—8

5—15

3—8

5—90

3—8

4—50

10

20—50

10

80—100

10

60—80

12

100—120

12

90—110

12

70—100

14

200—260

14

100—130

14

120—180

16

300—330

16

140—280

16

250—300

18

350—400

18

300—600

18

500—600

20

450—550

20

700—900

20

900—1100

22

600—750

22

900—1100

22

1300—1500

24

700—950

24

1100—1300

24

1500—2000

26

1000—1150

26

1300—2500

26

1800—2500

28

1200—1500

28

2500—2800

28

2500—2800

30

1700—2100

30

2800—3000

30

2800—3000

32—36

2200—2400

32—34

3200—3500

30—40

3000—3500

36—40

2400—3200

34—36

3600—3800

40—50

4000—5000

40—44

3200—4400

36—38

4000—4300

50—60

5500—6500

44—48

4400—5000

38—40

4400—4600

60—70

8000—9500

48—52

5000—6200

40—42

4600—4800

70以上

10000—13000

52—60

6200—8600

42—44

4800—5200

60—65

8600—10100

44—46

5400—5800

65—70

10100—13000

46—50

5800—6800

70—80

13000—23000

50—60

6800—8800

60—70

8800—10800

70—80

10800—13800

80以上

13800—28000


青苗补偿标准(表5

红豆杉、罗汉松

红枫(嫁接)

槐花(实生苗)

胸径

(cm)

参考价

(元)

胸径

(cm)

参考价

(元)

胸径

(cm)

参考价

(元)

4

10—25

4

60—80

2—6

8—30

6

30—60

6

90—130

6—8

30—50

8

80—120

8

150—250

9—11

60—100

10

150—200

10

300—500

12—14

110—150

12

300—500

12

600—800

15—17

160—200

14

600—800

14

900—1200

1820

250350

16

1000—1200

16

1400—1700

2224

350500

油茶:种植1年,按1500/亩补偿;种植2年,按2000/亩补偿;种植3年,按3000/亩补偿;种植3年以上,按4000/亩补偿。人工种植、高水平、高投入管理、盛产期的8000-9000/亩;特别好的,另上浮10%—20%

杉、松人工林(零星):种植一年,按5/株补偿;种植二年,按8/株补偿;种植三年,按12/株补偿;种植三年以上,按15/株补偿。

杉木:400—650/立方,松木:250—400/立方,杂木:250—450/立方(不含设计费、砍伐费、运输费及装卸费等)。


青苗补偿标准(表6

品种

树种年限

类别

补偿金额

(/)

种植规格

备注

槐花(以经营为主的嫁接苗)

1—3

1000—3000

每亩55株,地径2—6cm

亩栽55株(含55株)以上的,按亩计算补偿金额;亩栽不足55株的,按零星种植的实际株数计算补偿金额。

4—6

3000—5000

每亩55株,地径6—8cm

7年以上

一类

7000—10000

每亩55株,地径≥14cm

二类

4000—7000

每亩55株,地径10—14cm

三类

2000—4000

每亩55株,地径8—10cm

青苗补偿标准(表7

朴树、榆树、乌桕、榉木

高度

冠帽

/

规格(cm

价格

(元/株)

50—80

30—50

26

12

130

80—100

50—60

55

14

250

100—110

60—80

102

16

500

110—150

80—100

205

18

750

150—200

100—120

258

20

900

200—250

120—150

465

22

1100

250—300

150—200

662

24

1300

26

1800

28

2300

30

2900

说明(表4567):

1. 评估时可根据立木长势及树形定价,胸径超出范围的另行评估;

2. 其它零星树木的评估在其林种标准范围内进行补偿;

3. 古、大活立木由指挥部组织专人进行评估,自愿需要移栽的,按评估价40%给予补偿,不能移栽的,按评估价补偿;

4. 凡自愿移栽的,在约定时间内移走后,按评估价40%给予补偿;

5. 造型树或表上未列出的特殊绿化树种,根据市场价另行评估。

青苗补偿标准(表8

序号

类别

规格

补偿标准

(元/亩)

说明

林木补偿标准

经济林

一类

3500—5000

郁闭度≥0.7,且胸径≥10cm盛产期的药用林(三木药材除外)

二类

2000—3500

郁闭度≥0.6,且胸径6—10cm,盛产期的食用林(含笋用毛竹林、林业工业原料林)

三类

500—2000

一、二类外经济林(无立木林地不予补助)

防护林用材林薪炭林

一类

1500—2000

国家重点公益林,郁闭度≥0.5的天然林、竹林,覆盖度≥60%的灌木林。

二类

1000—1500

国家重点公益林,郁闭度≤0.5的天然林、竹林,覆盖度<60%的灌木林。

三类

300—1000

国家重点公益林,郁闭度0.1—0.5的天然林、竹林,覆盖度≥30%的灌木林(无立木林地不予补偿)。

苗圃

一类

7000—10000

按品种、规格现场评估

二类

5000—7000

三类

3000—5000

花圃

一类

9000—16000

按品种、规格现场评估

二类

6000—9000

三类

3000—6000

青苗补偿标准(表9

   

   

补偿标准

零星杂木

10—20cm

20—30/

21—30cm

30—50/

30cm以上

60/

竹子散生

4cm以下

3/

4—6cm

5/

6—8cm

8—10/

9—10cm

10—12/

12cm

15/

竹子丛生

10根以下/

10/

10—20/

20/

20根以上/

30/

桉树

地径2cm以下

8/

地径2cm—5cm

8—15/

地径5cm—8cm

15—20/

地径8cm以上

20—40/

备注:桉树胸径在16cm以上的,按材质折算成吨位计算林木的补偿费,即每立方米约为1.3吨,每吨除去砍伐费、运费、装卸费及设计费等,补偿标准为:300-360/吨。

其他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表10

单位

补偿单价(元)

   

村集资硬化道路

m2

60—120

厚度10—20cm

m2

60—80

土墙、小砖墙(60元);水泥砖墙(70元);片石、红砖墙(80元)。

m2

30—50

水泥沙浆盖面场(30元);混凝土场(40元);片石底层混凝土场(50元)。

蓄水池

m3

200—350

红砖池(200元);片石池(300元);混凝土池(350元)

沼气池

m3

450—520

3年以内的新池(520元);

3年以外的旧池(450元)。

棚(蓬)

2.5m

以上

50

四周无墙3—10平方米

坟 墓

一年内

4000

补偿2500元,开挖运输500元,自行解决安葬用地1000

二年内

3500

补偿2000元,开挖运输500元,自行解决安葬用地1000

三年内

3000

补偿1500元,开挖运输500元,自行解决安葬用地1000

三年以上

2500

补偿1000元,开挖运输500元,自行解决安葬用地1000

红青砖、小砖有碑坟

3500

补偿1800元,开挖运输700元,自行解决安葬用地1000

片石料有碑坟

(石圈坟)

7000

补偿4200元,开挖运输800元,自行解决安葬用地2000

1500—5000

铁管井(1500元);

人工挖红砖井(3000元);

片石混凝土井(5000元)。

镀锌水管

m

30—150

外径5—15cm

塑胶管

m

10—20

外径5—15cm

水泥涵管

m

50—100

外径20—50cm

500

备注:超出本表范围之外的附着物,按照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说明:1.坟墓迁移补偿,请按照备注中说明进行,如果业主愿意由征地拆迁办代为开挖运输等,则减除相应费用;

2.弱电、强电实行招标实施;

3.财政补助部分不予补偿。

有关土地上的青苗均为地价,其他附属物均为实价,打款后由全州县全灌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处理,领取移栽费的苗木由苗木农户在指挥部规定的时限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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