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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全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2年05月26日
标  题:全政发〔2022〕9号 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州至容县公路东安经全州至灌阳(广西段)高速公路全州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全政发〔2022〕9号发布日期:2022年06月11日

全政发〔2022〕9号 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州至容县公路东安经全州至灌阳(广西段)高速公路全州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2022-06-11 10:57     来源:全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全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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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州至容县公路东安经全州至灌阳(广西段)高速公路全州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

现将《全州至容县公路东安经全州至灌阳(广西段)高速公路全州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州县人民政府

2022526

全州至容县公路东安经全州至灌阳(广西段)高速公路全州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0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11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0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方案。

一、征地拆迁范围

全州至容县公路东安经全州至灌阳(广西段)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全州段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属物。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参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011号)执行,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见附件(1)

三、青苗和地上附属物补偿费

青苗和地上附属物补偿费参照《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州县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办法的通知》(全政规〔20204号)并结合现有的青苗和地上附属物的市场价格制定,地没有青偿。具体标准见附件(表2至表10)。

四、临时用地补偿费

(一)临时用地补偿费(包括土地租赁费和地上附属物补偿费)和土地租赁期限计算方法

州县租赁土地的性质类别和市场价,充考虑到群众利益,结合实际定:水田、鱼塘15001800//年,旱地10001200//年,有林地600//年,无林地和其他未利用地300//;地上附物按文件规定的评价给予补偿。租赁期限计算方法:不耽误春耕的,不足一个月的按一季度计算,不足三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三个月的按年计算;不足三个月且耽误春耕算一年租用,租赁终期以按要求复垦复绿后退还给户主时间为准。

(二)土地复垦费预存

按照“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实行一次性预存和分期预存两种方式。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可以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土地复垦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余额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预存,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

五、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安置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文件执行。

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标准和缴费: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根据征地涉及人数、征地次数、征地规模,按征地项目进行提取和计发。每次征地每户人均最低补贴标准为:征地基准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农户承包土地)亩数。

(二)按照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象每年个人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先从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中列支,逐年计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补贴使用完后,由个人全额负担,继续按规定履行个人缴费义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象,个人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单或个人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向征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征地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三)征地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发放给其本人。

(四)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在校学生,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待其符合条件参保后,按本方案有关规定享受因征地产生的养老保险补贴,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房屋拆迁

(一)补偿标准

1. 住房、附属房及附属物按专业评估公司评估价予以补偿。

2. 被拆迁房屋补偿标准为重置新房价,拆迁人应根据被拆

迁房屋的建造使用年限及破损情况予以适当折旧估价。

  1. 已办理土地、建设手续的在建房屋墙体1米以上的,按实际造价计算补偿,原拆迁或倒塌的房屋无屋面的残墙、遗址按20/平方米计算。
  2. 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年限的临时建筑及预征地公告发布后抢建、改建、装修、装饰房屋及附属物不予补偿。
  3. 因拆迁导致厂矿企业停产停业的,按评估公司评估价给予补偿,工人补助生活费3个月,每人补助600/月,拆迁厂矿企业的电力、水利等设施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4. 对水、电、闭路电视及电话等给予补偿,自行安(二)安置方式遵循按房屋的土地用途与性质,就近安置原则。
  1. 拆迁人以货币补偿方式终结被拆迁人的被拆迁房屋的产权。
  2. 被拆迁人需新建房的,其新建房选址由本人负责,符合集中安置条件的,按集中安置办理,由拆迁负责征地、规划设计、三通一平、过房安置;不符合集中安置条件的,按零星安置办理。
  3. 被拆迁人的新建房土地安置,由拆迁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安置。如被拆迁人使用自己的宅基地新建房屋,被拆迁人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由拆迁人安置用地新建房屋的,被拆迁人的拆迁土地不予补偿。(三)临时过渡安置
  1. 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搬迁、过度安置补助费,即按住房面积一次性补助搬迁费5/平方米,不计里程和搬迁次数;过渡安置费一次性补助住房面积3/平方米×12个月。
  2. 附属房、闲置公房、附属物不计发过渡安置费和搬迁费,日常办公用房可酌情发给过渡安置费和搬迁费。(四)奖励办法1. 被拆迁房屋一旦确定,房屋所有权人(被拆迁人)应予以理解和支持,切实履行被拆迁人的义务。2. 房屋被拆迁人按评估价及协议约定领取补偿、补助后,应按规定日期将被拆迁房屋交予拆迁单位予以拆除;房屋被拆迁人或他人为贪图小利,未经拆迁单位允许强拆、盗拆被拆迁房屋的设施、设备、建筑材料等,一经发现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由此造成当事人或他人的财产、人身损害及安全事故,均由当事人负责。3. 房屋被拆迁人在搬迁生产生活用品及水电机械设备时,应注意安全,若造成物品损毁或人身伤害等,均由本人负责。4. 在规定时间内被拆迁人将被拆迁房屋搬迁完毕,交与拆迁单位拆除。拆迁单位对被拆迁人实行现金奖励,具体奖励方法另行制定。七、具体要求(一)征地拆迁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全州县全灌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具体负责实施;县自然资源、发改、住建、林业、农业农村、公安、司法、纪委监委、水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全灌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征地拆迁工作。(二)县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依法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征地补偿事项后,拟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委及村民小组予以公告。(三)《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参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011号)制定本实施方案进行补偿。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标准按附表等级标准执行。(五)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应设立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六)土地补偿费补偿给享有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国有土地按有关规定执行。(七)征收土地及其他设施,依法补偿后,当事人拒不交付土地和其他设施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限期交付,逾期不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八)对谩骂、围攻、殴打征地工作人员、鼓动群众阻挠、扰乱征地工作人员执行正常公务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拆迁单位及其丈量、评估人员,对被拆迁人的拆迁房屋的丈量、评估,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营私舞弊和以权谋私,一经发现交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八、其他事项(一)本方案由全州县全灌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负责解释。(二)本方案仅适用于全州至容县公路东安经全州至灌阳(广西段)高速公路全州段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三)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补偿。(四)占用耕地无法恢复耕作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按永久征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并按规定的标准购买耕地占用平衡指标,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予以补充。()关于权属纠纷题:如户征土地及上附属物的权属有争,县指挥部依法予偿并补偿款存入所在集体账户村委或乡()政府管理,争执双方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权属纠纷,争执双方得影响项目进,待司终结后,凭有效裁决领取偿款。本方案自2022527日起实施。附件:全州至容县公路东安经全州至灌阳(广西段)高速公路全州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表1—表1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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