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全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年05月26日 |
| 标 题:全政发〔2022〕9号 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州至容县公路东安经全州至灌阳(广西段)高速公路全州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全政发〔2022〕9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11日 |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州至容县公路东安经全州至灌阳(广西段)高速公路全州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
现将《全州至容县公路东安经全州至灌阳(广西段)高速公路全州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州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6日
全州至容县公路东安经全州至灌阳(广西段)高速公路全州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0〕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11〕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0〕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地拆迁范围
全州至容县公路东安经全州至灌阳(广西段)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全州段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属物。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参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0〕11号)执行,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见附件(表1)。
三、青苗和地上附属物补偿费
青苗和地上附属物补偿费参照《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州县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办法的通知》(全政规〔2020〕4号)并结合现有的青苗和地上附属物的市场价格制定,地上没有青苗的不予补偿。具体标准见附件(表2至表10)。
四、临时用地补偿费
(一)临时用地补偿费(包括土地租赁费和地上附属物补偿费)和土地租赁期限计算方法
根据全州县租赁土地的性质类别和市场价格,充分考虑到群众利益,结合实际制定:水田、鱼塘1500—1800元/亩/年,旱地1000—1200元/亩/年,有林地600元/亩/年,无林地和其他未利用地300元/亩/年;地上附属物按本文件规定的评估价给予补偿。租赁期限计算方法:不耽误春耕的,不足一个月的按一季度计算,不足三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三个月的按一年计算;不足三个月且耽误春耕算一年租用,租赁终期以按要求复垦复绿后退还给户主时间为准。
(二)土地复垦费预存
按照“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实行一次性预存和分期预存两种方式。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可以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土地复垦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余额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预存,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
五、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安置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文件执行。
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标准和缴费: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根据征地涉及人数、征地次数、征地规模,按征地项目进行提取和计发。每次征地每户人均最低补贴标准为:征地基准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农户承包土地)亩数。
(二)按照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象每年个人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先从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中列支,逐年计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补贴使用完后,由个人全额负担,继续按规定履行个人缴费义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象,个人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单或个人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向征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征地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三)征地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发放给其本人。
(四)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在校学生,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待其符合条件参保后,按本方案有关规定享受因征地产生的养老保险补贴,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房屋拆迁
(一)补偿标准
1. 住房、附属房及附属物按专业评估公司评估价予以补偿。
2. 被拆迁房屋补偿标准为重置新房价,拆迁人应根据被拆
迁房屋的建造使用年限及破损情况予以适当折旧估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