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全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年05月31日 |
| 标 题:全政发〔2022〕10号 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未经审批擅自在江河湖塘库等公开水域开展民间划龙舟活动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全政发〔2022〕10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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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
为加强对民间划龙舟活动的管理,杜绝摊派、低俗、迷信、无序等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社会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未经审批擅自在江河湖塘库等公开水域开展民间划龙舟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县辖区范围内的江河湖塘库等公开水域开展民间划龙舟活动,必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疫情防控指挥部及县公安局、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应急局、海事机构等单位审批。并提供审批材料如下:
(一)活动方案(含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方式、规模及负责人、参与人员名单等内容);
(二)活动安全保卫方案及应急处置预案(须落实确保活动安全开展的各项具体措施,含交通安全及人群疏散、周边警戒等各项安全措施,确保落实必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急抢险救援及救护人员和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活动负责人及所有参与人员须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和核酸采样48小时内阴性结果证明;
(四)活动负责人须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全责任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活动,应当同时提交有关审批文件;
二、凡未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疫情防控指挥部及县公安局、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应急管理局、海事机构等单位审批的,一律严禁开展活动。未经审批擅自开展活动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对活动负责人进行训诫,并责令其立即停止开展活动;对拒不停止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对擅自组织和举办民间划龙舟活动给我县疫情防控工作带来风险和危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若今后上级出台新的规定,按上级出台的规定执行。
全州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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