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全州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0年12月31日 |
| 标 题: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全州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全政规〔2020〕 7号 | 发布日期:2021年0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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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
现将《全州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州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全州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县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县内外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引进培育发展新动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9〕27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通知》(市政规〔2019〕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商引资坚持科学激励、分类激励、分级激励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谁受益谁出资的要求进行激励。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
(一)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指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的有关规定,当年新引进区外境内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国(境)外合同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对全县区域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二)先进制造业(电子信息、机械制造、生物医药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招商引资项目:当年新引进区外境内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人民币)、国(境)外合同外资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且非国家、自治区禁止和限制类产业的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项目(含增资扩股项目)。
(三)招商引资中介机构。
(四)承担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各乡(镇)。
(五)从县外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的单位和第一引进人。
(六)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章招商引资项目业主激励
第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标准。
(一)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标准: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资本金分批注入的,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3年;但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二)对我县重点发展的电子信息、机械制造、生物医药三大产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但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以财富中文网上的排名为准)投资落户我县或并够重组的特别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方式予以精准支持。
(三) 其他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项目,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
(四)1亿元人民币以上带动性强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在享受区、市级招商激励办法奖励的基础上,给予专门的奖补扶持,采用“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
(五)上述(一)、(二)条款中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3年。
(六)对已经获得区、市级招商引资奖励的项目,我县不再进行重复奖励,对采用“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政策。
第五条 凡申请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须为外来投资者独资或控股项目,并在全州县注册登记为企业法人。
(二)项目当年实际到位资金,重大招商引资项目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国(境)外合同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先进制造业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并已形成固定资产。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已纳入自治区招商引资统计信息系统或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平台。
(三)不属于房地产(含城市综合体)、市政基础设施、风能发电、矿产资源采选等资源性项目。
(四)不存在违反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五)对投资建设期较长的,需要累计计算的项目,不能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的最后期限。
第六条 招商引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奖励认定。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业主按要求向县投资促进局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经县投资促进局初审后报桂林市投资促进局进行备案登记。
(二)县投资促进局对初步审核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备案登记,由县财政局、审计局对项目到位资金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会同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对申报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进行核查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奖励项目和单位。
(三)对经审核符合条件拟给予奖励的项目单位,在全州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县人民政府通知相关部门及时兑现奖励资金。
第三章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激励
第七条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相应奖励或者工作经费。
(一)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先进制造业项目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奖励条件的。
(二)受县投资促进局委托,以全州投资促进代表处、办事处等名义开展投资促进推广工作的。
第八条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标准。
(一)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先进制造业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经县财政局、审计局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并已形成固定资产的按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人民币。
(二)对受县投资促进局委托,以全州投资促进代表处、办事处名义开展投资促进推广工作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根据每年招商引资工作实际情况,从部门预算安排给全州县投资促进局的“全县招商引资专项工作经费”中适当安排“前期经费”。具体经费奖励及管理使用规定由县投资促进局制定。
(三)对已经获得区、市级招商引资奖励的项目,我县不再进行重复奖励。
第九条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奖励认定。
(一)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应在所引进项目企业于全州县登记注册之日前,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并填写《全州县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二)县投资促进局对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报桂林市投资促进局审核和备案登记。
(三)根据工作需要,县投资促进局可与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直接进行备案登记。
(四)已备案登记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在所引进项目达到本办法规定要求后,可领取并填写《全州县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申报表》,由县投资促进局进行审定。
(五)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引资中介机构。
(六)项目投资者不能以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身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七)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的奖励审核工作每年进行1次。由县投资促进局按照招商引资项目审计评审制度开展,可与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审核一并进行。
(八)对拟奖励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名单和金额,在全州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县人民政府通知相关部门及时兑现奖励资金。
第四章招商引资目标绩效考核激励
第十条 全州县对各乡(镇)招商引资工作实行专项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专项激励。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目标绩效考核激励措施及标准。
(一)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工作实行目标绩效专项考核。
(二)县人民政府对参与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的乡(镇)进行奖励,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5名,鼓励奖10名。县财政分别奖励10万元人民币、8万元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和2万元人民币,用于补充受奖单位的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一)对从县外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的单位(不含招商中介机构)和第一引进人(不含国家公职人员),经县财政局、审计局核准投资额后,并已形成固定资产按2‰的标准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60万元人民币。若第一引进人是乡(镇)或县直单位的,则拨给5—10万元人民币的工作经费。
(二)若引进的企业在两年内又成功引进新企业,被引进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投产或运营后第一年实现税收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对第一引进人(引进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对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开展记三等功评选活动,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核准报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全州县投资促进局)会同县委县政府督查绩效办、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审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全州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统计局、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林业局等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全州县各项招商引资激励措施。
第五章激励兑现
第十五条 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获得奖励的乡(镇)、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单位和第一引进人,经县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小组会议审定后,按规定程序给予拨付奖励资金。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业主、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单位和第一引进人自行依法缴纳。
第六章监督问责
第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在开展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工作中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十七条 对在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广西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对在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激励中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或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招商引资或外来投资,是按照自治区招商引资统计制度或外商投资统计制度,从自治区外、国(境)外引进的各类直接投资,包括以货币、实物、技术等作为投资,但不包括国家政策性贷款和政府直接投资。
第二十条 利用外资其他方面的奖励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我区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9〕110号)执行。其中,自2020年起,对新引进年实际利用外资额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按核定的财政贡献量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金额,按“一事一议”办法,另行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园区的招商引资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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