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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全州县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2年10月08日
标  题: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州县2022年工业招商奖励十条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全政规〔2022〕3号发布日期:2022年10月12日

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州县2022年工业招商奖励十条办法的通知

2022-10-12 16:00     来源:全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全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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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

现将《全州县2022年工业招商奖励十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州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8日

全州县2022年工业招商奖励十条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新签约、落地,总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不含化工产业园企业),招商规划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全州县工业发展规划,包括但不限于装备制造、生态食品、轻工纺织等产业。

第二条个人招商奖励。对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并符合条件的个人,授予“全州县招商特派员”或“全州县招商顾问”荣誉称号。对引进工业项目并成功与全州县人民政府签订正式投资合同的个人,给予引进人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待项目进行土地招拍挂并摘牌交纳土地出让金或办理标准厂房租赁相关手续后,再次给予引进人3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引进项目签约后一年内实现固定资产投入的,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的2‰给予引进人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人民币。项目引进人身份需得到县投资促进局和被引进企业盖章认可,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名引进人(非国家公职人员)。以上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三条商会、行业协会、同乡会招商奖励。对粤港澳大湾区,长江经济带,京津冀等地区符合条件的商会、行业协会、同乡会挂牌“全州县投资促进办事处”,实行委托招商制,县财政局每年拨付被委托的单位5—10万元的工作经费。对挂牌的机构实行积分制方式激励,按年度积分给予荣誉牌匾及资金奖励,积分计算及兑现方法如下:

(一)投资信息。将项目投资计划书、投资人(企业)、联

系人和联系方式等投资信息提供给县投资促进主管部门,促成面谈或考察的,每条信息得5分。

(二)项目签约。引进符合奖励标准的工业项目成功签约得200分。项目进行土地招拍挂并摘牌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办理完标准厂房租赁相关手续后,得300分。

(三)固定资产。引进项目签约后一年内有固定资产投入的,按经县财政局、审计局审核认定的固定资产数额,每投入100万元得50分计算,单个项目得分最高不超过6000分。

(四)积分兑现

1.荣誉牌匾。年度积分达2000分以上者,由县人民政府通报表扬,并授予招商引资突出贡献奖牌匾。

2.积分奖励。积分按年度结算并兑换招商激励奖金,每100积分兑换1万元,兑现时间为当年11月至次年1月。

3.此条不与本办法第二条重复奖励。

第四条以商招商奖励。全州现有工业企业引进其上下游产业和行业内企业在全州落户,同等适用于本奖励办法。

第五条乡(镇)招商奖励。对各乡(镇)进行年度招商引资专项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专项激励,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5名和鼓励奖10名,县财政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和2万元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对成功引进符合奖励标准的工业项目的乡(镇),按项目总投资额分三个档次在年度绩效考评中给予加分奖励。第一档次:引进总投资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2500万元以上,且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加2分。第二档次:引进总投资5000—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达2500—5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加4分。第三档次:引进总投资10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加6分。不同的项目可累计加分,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第六条额外奖励。高新技术工业项目额外奖励办法,对成功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行业领军企业、“独角兽”、“瞪羚”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入驻全州的,在享受本办法其他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再额外奖励5万元。工业龙头企业额外奖励办法,对引进项目总投资达到10亿元以上,或引进同行业排名前10名的龙头企业,在享受本办法其他奖励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再额外奖励5万元。以上两种额外奖励办法不重复享受。

第七条提档升级奖励。对引进高新技术项目促进我县传统产业提档升级或延长我县传统产业的产业链,经第三方认证,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以上的项目,其引进人或企业,同等适用于本奖励办法的第二条。

第八条驻点招商工作队伍招商奖励。对加入到全州县驻点的招商工作队,按照区、市常态化驻点招商的要求开展驻点招商工作,完成全州县常态化驻点招商各项目标任务的,县财政给予驻点一定的工作经费,驻点招商工作队成员的工作表现作为其个人干部任用和提拔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招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开展评选年度工业招商引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活动,对获得先进集体的单位县财政给予5万元工作经费奖励;对获得先进个人的,给予个人当年年终绩效增长10%奖励,并作为干部任用和提拔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试行期一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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