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全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年06月01日 |
| 标 题:全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县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全政办〔2023〕16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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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州县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日
全州县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桂发〔2021〕23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22〕9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
(一)2023年4月30日以前发布的下列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清理范围
1.县人民政府发布以及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县直各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各乡(镇)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4.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下列文件不属于清理范围
1.工作纪律、工作流程等工作规则以及人事、财务、外事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2.内部监督考评、责任追究制度;
3.明确职责分工、工作步骤、工作要求等内容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
4.公布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告示;
5.党委与政府、党委办公室与政府办公室联合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主体
按照“谁发布谁组织清理,谁起草谁提出清理意见”的要求组织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一)以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负责组织清理;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起草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清理。因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与实施部门不一致的,由现实施该职能的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二)县直各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三、清理标准
(一)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继续执行的,予以保留。
(二)宣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废止:
1.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2.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作重大修改或者已经被废止的;
3.主要规定超越制定机关法定权限的;
4.已经被其他有效文件代替、实际已经不再执行,但未及时废止的。
(三)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经超过的;
2.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
3.管理方式已经改变的;
4.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经完成,自然或者实际已经失效的;
5.施行已经超过五年的。
(四)予以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一致,经修改后需要继续执行的;
2.部分内容操作性、实效性不强,需要加以细化和完善的;
3.不同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需要调整的;
4.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订的。
四、清理步骤
(一)以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时间及要求
1.梳理阶段(6月1日至7月31日)
各部门要对以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查清底数。在此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及清理标准,对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清理,并填写初步清理意见:
(1)认为应当保留的,填写《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保留)》(见附件1);
(2)认为应当废止的,填写《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废止)》(见附件2);
(3)认为应当失效的,填写《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失效)》(见附件3);
(4)认为应当修改的,填写《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修改)》(见附件4)。
各部门的初步清理意见,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提交本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并由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于2023年7月31日前报县司法局审核。没有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实行零报告。
2.审核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
县司法局对各部门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形成拟继续有效、拟废止、拟宣布失效、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县人民政府审定。
3.公布阶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
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将决定继续有效、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和政府公报上统一公布。未公布继续有效、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需要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工作计划,明确修改完成时间,并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二)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时间及要求
1.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本方案的职责分工和清理标准对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工作,并于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
2.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将决定继续有效、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在网站上公布。未公布继续有效、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在行政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后15日内,将清理报告和决定继续有效、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等有关材料,报县司法局备案(联系人:黄玮全,联系电话:4816583,邮箱:qzxsfjxzfyg@guilin.gov.cn)。
五、清理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安排专人具体负责,确保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二)严把清理标准。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清理标准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清理工作严谨、高效、有序进行。要逐件排查,真正摸清行政规范性文件底数,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凡是发现该废止的未决定废止、该失效的未宣布失效、该修改的未修改,或者将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健全长效机制。各乡(镇)、各部门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要切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实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要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附件:1. 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保留)
2. 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废止)
3. 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失效)
4. 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修改)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
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保留)
清理责任单位: 清理时间: 年 月 日
|
序号 |
名 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年月日) |
保留的理由、依据 |
备注 |
备注:文件按文号顺序排列。
附件2
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废止)
清理责任单位: 清理时间: 年 月 日
|
序号 |
名 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年月日) |
废止的理由、依据 |
备注 |
备注:文件按文号顺序排列。
附件3
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失效)
清理责任单位: 清理时间: 年 月 日
|
序号 |
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年月日) |
失效的理由、依据 |
备注 |
备注:文件按文号顺序排列。
附件4
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修改)
清理责任单位: 清理时间: 年 月 日
|
序号 |
名 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年月日) |
修改的理由、依据 |
备注 |
备注:文件按文号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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