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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全州县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19年09月19日
标  题: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州县乡(镇)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全政规〔2019〕4号发布日期:2019年09月25日

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州县乡(镇)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9-09-25 15:58     来源:全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全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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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

现将《全州县乡(镇)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全州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9日


全州县乡(镇)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5〕117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立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事项的函》(桂建函〔2018〕787号)、《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桂林市镇级污水处理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城管委发〔2019〕23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县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工作,加快建立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第七、八、九条规定,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及对象为全县各乡(镇)已建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和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集镇内所有居民用水户、非居民用水户、特种用水户、自备水源用水户等。

二、征收主体及征收方式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污水处理费属政府性基金收入,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规定分类征收,由供水企业代为征收。城乡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计征,随水价收取。使用自来水的所有城乡居民用水户、非居民用水户和特种用水户等,其污水处理费按各类用水户水表的实际用水量,与自来水价格一并计算征收,并在收费票据上与自来水价格分别说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算方式、金额等。供水企业收取污水处理费后,按月据实上缴县财政,县财政局对各供水企业上缴的污水处理费金额审核后支付给污水处理运营单位。

各乡(镇)自备水源用水户在自建供水设施未关停前的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对取水设施已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水户,其用水量按照计量值计算,对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水户,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征。自备水源用水户的污水处理费由乡(镇)负责征收。自备水源用水户的污水处理费,按其各自属于的已建、未建污水处理设施乡(镇)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执行。

三、征收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结合我县实际,拟将各乡(镇)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收费标准的定价为居民1.0元/吨,非居民1.2元/吨。

四、保障机制

(一)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各乡(镇)主要领导及县发改、财政、住建、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州县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机制领导小组,深入调查,充分研究,逐步完善污水处理相关收费机制。

(二)聘请具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公司,统一管理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市场化运行的污水处理厂,依法与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核定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三)支持提高污水处理标准,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提高至一级A标或更严格标准的乡镇,可相应提高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水源地保护区、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特别是劣V类水体以及城市黑臭水体污染源所在地,要实行更严格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并相应提高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四)确保各乡(镇)污水处理费开征后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如有相关政策要求的,各乡(镇)结合政策要求可对城乡低保户、五保户等实行临时价格补贴。城乡低保户、五保户等的身份确认由县民政局确定,其具体补贴方案由县财政局、民政局、住建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五、其他工作要求

(一)实行污水处理费收支定期报告制度。各乡(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向县发改、财政、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污水处理服务费收支状况,为调整、完善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提供参考。

(二)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和网络等媒体,深入宣传征收和调整污水处理费、促进污水处理和水污染防治的必要性,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推进和强化乡(镇)污水处理收费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规范征收程序。各乡(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要依法依规,应收尽收,足额收取污水处理费。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生效,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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