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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县S501省道40公里+550M处“7.0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报告

2020-11-20 10:22     来源:全州县安委办     作者:胡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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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61153分许全州籍驾驶员黄小华驾驶桂CTP939小型轿车(搭载邓六桂、唐广应、唐心羽)沿省道501线从全州县城方向往白宝乡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省道501线40公里+550米(全州县白宝乡街道)处时,碰撞道路左侧由唐文林逆向停放在路边的牌照为桂C93518的中型自卸货车尾部,造成一起22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县应急局、白宝乡人民政府、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总工会等单位为成员的全州县S501线40公里+550米处“7·0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0年761153分许全州籍驾驶员黄小华驾驶桂CTP939小型轿车(搭载邓六桂、唐广应、唐心羽)沿省道501线从全州县城方向往白宝乡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省道501线40公里+550米(全州县白宝乡街道)处时,碰撞道路左侧由唐文林逆向停放在路边的牌照为桂C93518的中型自卸货车尾部,造成一起22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情况

县交警大队接报:2020年761153分许全州籍驾驶员黄小华驾驶桂CTP939小型轿车(搭载邓六桂、唐广应、唐心羽)沿省道501线从全州县城方向往白宝乡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省道501线40公里+550米(全州县白宝乡街道)处时,碰撞道路左侧由唐文林逆向停放在路边的牌照为桂C93518的中型自卸货车尾部,造成一起22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接报后县公安交警、120急救、应急、交通等部门先后赶赴现场全力组织救援。

二、事故车辆、驾驶员及事故现场道路基本情况

(一)车辆基本情况

1小型轿车:车牌号桂CTP939,品牌:北京现代牌,型号:BH7160BMY,发动机号:FB642425,车辆识别号:LBEHDAEB6FY296205。车辆所有人:全州县大利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辆保险承保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公司,交强制保险单:P0301452019023640,商业保险单号:P03364520190218735

经桂林兴达机动车辆基数检测检验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验鉴定:桂CTP939小型轿车转向器完好,方向盘转动灵活,转向左横拉杆于事故中断裂,转向右横拉杆、球销、转向臂连接完好无松动、无拼焊。车前、后轮均为液压钳盘制动装置,制动系统管路与制动器连接完好、有效,无漏油现象,制动盘及制动摩擦片无损坏,制动摩擦面接触良好,制动摩擦片厚度及制动间隙符合规定,制动分泵动作正常有效。车轮胎胎冠花纹深度符合要求,各轮胎螺栓紧固,车左前下摆臂于事故中变形,其余各轮悬挂装置完好紧固,正常有效,前梁于事故中变形,车架于事故中变形。车左前灯光组于事故中毁损,灯泡破碎,电器线路供电正常,其余灯光外观完好,灯光功能正常有效,喇叭齐全有效,该车转向系、行驶系、制定系、灯光系及喇叭于事故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2中型自卸货车:车牌号桂C93518,品牌:乘龙牌,型号:LZ3050RAH,发动机号:J1GL5B00517,车辆识别号:LGGROB121BL639706。车辆所有人:唐文林,车辆保险承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全州支公司,交强制保险单:ANANCVACTP19B001595M,商业保险单号:ANANCVAY1419B001614L

经桂林兴达机动车辆基数检测检验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验鉴定:桂C93518中型自卸货车灯光系于事故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车身外观与事故前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二)驾驶员基本情况

1、黄小华,女, 196908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桂林市全州县全州镇大贵村委李家村9号,联系电话:19807736005,驾驶证号:452323********2820,准驾车型:C1,所驾车型:小型轿车,所驾车牌号:桂CTP939

2唐文林,男, 197912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桂林市全州县白宝乡霞头村委碗水村30号,联系电话:13481344118,驾驶证号:452323********5216,准驾车型:B2所驾车型:中型自卸货车,所驾车牌号:C93518

(三)事故现场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省道S501线40公里+550M处路段,二级公路,双向混合道路,东西走向,往东为全州县东山乡方向,往西为全州县县城方向,水泥路面,无中心线及隔离设施分离,道路全宽2000厘米,道路右侧路肩宽290厘米,左侧路肩宽各为200厘米。

(四)驾驶员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情况

经第九二四医院司法鉴定所坚定:桂CTP939小型轿车驾驶员黄小华的血液中未检测出酒精,桂C93518中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唐文林的血液中未检测出酒精。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1、死者信息:

黄小华,女,196908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52323********2820,户籍所在地:广西全州县全州镇大贵村委李家村9号。系桂CTP939小型轿车驾驶员。经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邓六桂,女,195102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52323********4945,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全州县两河乡美田村委三塘美村92号,桂CTP939小型轿车乘客。

2、伤者信息:

唐广应,男,1981090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52323********4913户籍所在地:广西全州县两河乡美田村委三塘美村92号,桂CTP939小型轿车乘客,系死者邓六桂之子。

唐心羽,女,2015120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全州县两河乡美田村委三塘美村92号,桂CTP939小型轿车乘客,系伤者唐广应之女。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黄小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未靠右行驶,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有关规定,是导致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

2、唐文林在道路上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规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放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是导致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过错。唐文林驾驶机动车载货质量超过核定载货质量,此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无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违法过错。

3、邓六桂、唐广应、唐心羽三名乘客无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过错。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认定:黄小华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文林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邓六桂、唐广应、唐心羽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

(二)间接原因

全州县大利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未完全落实到位,事故隐患排查记录不完整,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一致认定:全州县S501线40公里+550米处“7·06”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黄小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未靠右行驶,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有关规定,对本次道路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唐文林在道路上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规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放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对本次道路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全州县大利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流于形式,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未完全落实到位,事故隐患排查记录不完整。因此,全州县大利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议由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为认真吸取州县S501线40公里+550米处“7·06”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全州县大利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扎实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强化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消除交通违法行为,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落实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1、全州县公路局、全州县交通局和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等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查漏补缺、巩固提升,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巡查力度,抓好重点时段和事故多发路段、国道、省道的交通管控,严厉打击超载、超速、超员、无牌无证、毒驾、酒驾、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加强临水临崖、连续长坡、急弯、狭窄桥梁、道路交叉口等危险路段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危险道路段增设安全匹配的防护栏、减速带、醒目警示标志、警语牌等安全防护设施;要按规定增设限速标志、弯道标志、减速带等,及时完善道路标线,不给道路安全留下后患。促进国道省道公路通行秩序的进一步改善。

2、各职能部门特别是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举一反三,严格执行国家道路交通安全、运输企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健全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加强对租车人员和客运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要将安全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教育作为车辆驾驶人员的必修内容,利用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等多种手段,提高驾驶人员安全素质和应急处置技能。

全州县S501线40公里+550米处“7·06”道路交通事故

(应急局代章)

20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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