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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5日14时25分许,全州籍驾驶员王兵驾驶湘H78158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国道322线由北往南行驶,当行驶至国道322线1517公里+900米处时,和前方同向行驶由李发青驾驶并搭载王玉荣的牌照为桂H3H756二轮摩托车相碰刮,致使摩托车驾驶员李发青当场死亡及摩托车乘员王玉荣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一起2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总工会及事故发生所在地的全州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为成员的全州县国道322线1517公里+900米处“3·1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车辆、驾驶员、事故责任单位及事故现场道路基本情况
(一)车辆基本情况
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牌号湘H78158,品牌型号:中联牌ZLJ5312GJB,发动机号:C1014147,车辆识别代号:LGAX5D643C8015077。行驶证登记所有人:蒋芳华(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州路64号),核定载人数:2人,整备质量:17500kg,准载重量:13370kg,机动车保险承保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强制保险单:6051106030120200004421,商业保险单号:6051106030320200001697,驾驶员王兵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经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对事故车辆湘H78158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安全技术性能检验鉴定:被鉴定车辆第一轴左制动器制动鼓、第一轴右制动器制动鼓磨损量超过使用极限,分析认定为车辆制动系效能不符合技术标准;车辆转向系效能符合技术标准;车辆第三轴同轴、第四轴同轴轮胎花纹不一致,分析认定被鉴定车辆行驶系效能不符合标准;车辆各类照明信号装置齐全且外观完好,未见异常。
2、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桂H3H756,发动机号:12022813,车辆识别代号:LD3PCJ6J0C1325785,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李发青(地址:广西全州县绍水镇高田村委绿福田村4号),核定载人数:2人,整备质量:115kg,准载重量:150kg。
经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对事故车辆桂H3H756普通二轮摩托车安全技术性能检验鉴定:被鉴定车辆制动系效能、转向系效能符合技术标准,左前轮转向灯损坏,系事故造成,其余照明信号装置齐全且外观完好未见异常。
(二)驾驶员基本情况
1、王兵,男, 1982年10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全州县才湾镇白石村委八甲村08-23号,联系电话:18277337689,准驾车型:A2,所驾车型: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驾车牌号:湘H78158。
2、李发青,男,1962年12月0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全州县绍水镇高田村委绿福田村4号,联系电话:18307522990,身份证号:452323********0739。准驾车型:C1E,所驾车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所驾车牌号:桂H3H756。
(三)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
1、蒋芳华: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州路64号,湘H78158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联系方式:13907835775。蒋芳华将该车辆与全州县成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车辆运输承包服务合同,从事营运活动。
2、全州县成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混凝土生产及销售,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310288425L,办公地址:全州县城南工业园区,法人代表:赵青云,联系方式:17776296666。
(四)事故现场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全州县境内国道322线1517公里+900米处的交通信号控制的十字交叉路口路段,东南西北走向,往南为桂林市市区方向,往北为湖南省永州市方向,往西为全州县龙水镇方向,往东为全州县县城方向。由南往北为国道322线,一级公路,双向四车道,中心双黄实线分隔,道路全宽为1720CM。往西为全大线,县道,通往全州县大西江镇,道路全宽为1820CM,往东为城区道路,通往全州县县城,道路全宽为1820CM。
(五)驾驶员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情况
经九二四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湘H78158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王兵送检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桂H3H756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李发青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5.00mg/100mL。
二、事故发生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年3月15日14时25分许,全州籍驾驶员王兵驾驶湘H78158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国道322线由北往南行驶,当行驶至国道322线1517公里+900米处时,和前方同向行驶由李发青驾驶并搭载王玉荣的牌照为桂H3H756二轮摩托车相碰刮,致使摩托车驾驶员李发青当场死亡及摩托车乘员王玉荣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一起2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情况
2021年3月15日14时25分许,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指挥中心指令称,一车牌号为湘H78158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国道322线1517公里+900米处时,和前方同向行驶车牌号为桂H3H756二轮摩托车相碰刮,造成一起人员伤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接报后县公安交警、120急救、应急、交通等部门先后赶赴现场全力组织救援。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信息1:李发青,男,1962年12月0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全州县绍水镇高田村委绿福田村4号,联系电话:18307522990。系桂H3H756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
死者信息2:王玉荣,女,1963年08月0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全州县绍水镇高田村委绿福田村4号,联系电话:18307522990,乘坐桂H3H756普通二轮摩托车。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王兵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在事发路段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导致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2、李发青驾驶机动车在事发路段未停车排队等候、穿插等候的车辆,是导致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二)间接原因
1、湘H78158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证登记为蒋芳华个人所有,车辆性质登记为非营运,但该车辆所有人蒋芳华明知该车辆登记性质为非营运,仍与全州县成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车辆运输承包服务合同,合同中规定运输费用,且车辆车身印有明显的“成鑫”标识,属于使用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这种行为使该车辆规避了平时的安全教育培训,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工信部门对行业主管企业的监管检查不细致不深入,未及时发现全州县成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使用外来非营运性质车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从源头制止企业该类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3、交通运输部门对道路运输营运车辆负有监管责任,湘H78158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长期为全州县成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作为监管部门未发现查处,对此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
(三)事故性质
王兵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行驶系、制动系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在事发路段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李发青驾驶机动车在事发路段未停车排队等候、穿插等候的车辆,共同造成本次事故,应承担同等责任。调查组一致认定:全州县国道322线1517公里+900米处“3·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王兵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及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相关规定,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同等责任,建议由公安交警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2、李发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的相关规定,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同等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3、湘H78158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蒋芳华属于自然人,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该法未对自然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法律释明性规定,所以对蒋芳华不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的事故处罚,建议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全州县成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使用明知为外来的非营运性质车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种行为使该车辆规避了平时的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工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5、工信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不严,在对企业监管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不细致,建议其要深化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认真履职尽责,责成其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并对责任人员进行约谈。
6、交通运输部门未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的相关规定,建议其认真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加强行业监管,并责成其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为认真吸取全州县国道322线1517公里+900米处“3·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工信部门要认真落实行业主体监管责任,依据部门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文件主动、深入的加大对主管企业的监管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及时防范整改。
(二)全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要继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查漏补缺、巩固提升,严厉查处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货车上路行驶、机动车违法超车、占道行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合理安排警力,分清责任段,提高出勤率,杜绝巡查死角漏洞,促进国道省道公路通行秩序的进一步改善。
(三)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主体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举一反三,严格执行国家道路交通安全、运输企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要加大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却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日常监管和查处力度,督促道路运输主体强化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将安全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教育作为车辆驾驶人员的必修内容,提高驾驶人员安全素质和应急处置技能。
全州县国道322线1517公里+900米处
“3·1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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