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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4日16时左右,桂林市全州县全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全兴驾校)第六训练场内发生一起车辆伤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州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全州县全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1·14”车辆伤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以及全州镇人民政府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函请县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死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全州县全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成立于2004年9月7日,个人独资企业,法人代表何XX,出资额贰拾万元整,共有从业人员102人,其中管理人员20人,教练员82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73999XXXXXX(1-1)),经营范围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服务等。
(二)相关人员情况
何XX,男49,岁,大专文化,身份证号:452323XXXXXX0016,全州县全兴驾驶员培训学校法人代表。
俞X,男,29岁,全州县才湾镇人,2016年12月29日取得C1机动车驾驶证,2024年12月15日被全兴驾校聘用为试用期教练,未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马XX,本次事故的死者,女,1岁半,全州县才湾镇XXX村委XXX村XX-XX号。
(三)事故场地情况
事故场地位于全州县皮革厂内,2024年11月,何XX与唐XX租赁全州县皮鞋厂的10亩土地,挂牌“全兴驾校第六训练场”。2024年12月开始建设摩托车训练场,2015年1月9日,全兴驾校开始在该场地内进行小型汽车驾驶员培训,均未向全州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2025年1月14日事故发生时,该训练场还在建设中,后门未关闭,无关人员可随意出入。
(四)事故车辆情况
事故车辆是全兴驾校于2024年6月从福建省购买的二手车,初次登记日期2013年9月21日,车牌号为桂CF37XX,车辆识别代码:LSVAC2NG0DNXXXXXX,发动机号:052XXX,出厂日期:2013年06月18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09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2024年09月21日,行驶证芯编号:451002028XXXX,为斯柯达牌自动档小型轿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蓝牌,未办理教练车登记,没有教学车辆标识,车辆有副制动踏板,未安装油门限位器,中控台有油电转换开关,主驾驶室和车辆尾箱有电源供电线,主驾驶室门上印有全兴驾校红色字样,车辆与墙体发生碰撞后,车辆主驾驶位和副驾驶位的安全气囊弹出,车头严重损毁。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过程
2025年1月14日下午16时左右,全兴驾校第六训练场组织科目二全程项目训练,聘用人员俞X在没有随车指导的情况下,安排学员使用车牌号为桂CF37XX的非教练车练车,学员黄XX(女)在驾驶车辆行至半坡起步项目位置时,在爬坡途中进行加油门操作,行使至坡顶进入下坡道时,突然发现前方房屋走廊上有一名儿童在玩耍,慌乱中未能正确处置,导致车辆快速冲出训练场地,冲上房屋走廊碰撞到该儿童后,撞塌外墙才停止,导致儿童马XX和正在屋内捡废纸的唐X受伤。
事故发生后,俞X教练驾驶自己的私家车第一时间将她们送往全州县人民医院救治,经医生确认马XX(女,1岁半,身份证号:450324XXXXXX1927,家庭地址:广西全州县才湾镇XXX村委XXX村XX-XX号)已死亡。全兴驾校安排专人安抚死者家属情绪,商谈善后赔偿事宜,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取得了家属谅解。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学员黄XX在练车过程中操作不当。黄XX途经上坡路段时,需踩油门提供动力,在车辆进入下坡坡道时,学员发现前方有人时慌乱中未松油门踩刹车,车辆处于持续给油状态,车速随之逐渐提高,在此过程中未见地面有轮胎制动拖印,车辆也未有转向措施,车辆以较高车速冲出训练场,冲上训练场边房屋的走廊碰撞马XX后,并撞塌房屋外墙,导致马XX死亡和正在屋内捡废纸的唐X受伤。
(二)间接原因
1.聘用人员俞X未按照规定随车指导,未能有效制止学员黄XX的操作不当行为。
2.全兴驾校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擅自启用未经验收和交通运输部门备案的在建第六训练场进行科目二全程项目训练;聘用试用期教练员俞X未向县交通运输部门备案;使用不符合教练车辆条件的车辆进行教学。第六训练场没有明确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制度缺失,现场管理不到位,无关人员可随意出入训练场;全兴驾校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按规定对新员工俞X教练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
(三)事故中暴露的其他问题
1、行业监管缺失。全州县交通运输局对全兴驾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全兴驾校安全监管工作重视不够,监管事项存在缺失,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全兴驾校第六训练场违法违规培训驾驶员行为。
2、全州镇人民政府作为属地管理单位,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日常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存在薄弱环节,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全兴驾校第六训练场违法违规培训驾驶员的行为。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全州县全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1·14”车辆伤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建议
事故调查组结合调查中查明的事故原因及认定的事故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黄XX,全兴驾校学员,按照教练俞X的安排进行科目二全程项目训练,在练车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马XX死亡和唐X受伤。主要原因是全兴驾校在未经验收和备案的第六训练场使用不符合教练车辆条件的车辆进行教学,教练员俞X未坐在副驾驶座上,没有做到教练员随车指导,同时,全兴驾校第六训练场安全管理制度缺失,现场管理不到位,无关人员可随意出入训练场。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追责人员
1.俞X,男,黄XX的指导教练,2025年1月14日事故发生时没有做到随车指导训练,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全兴驾校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何XX,男,全兴驾校投资人,对单位教练员违反全兴驾校学员训练安全操作手册的行为监督管理不严;未按规定实施新员工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如实记录;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全州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追责的相关部门及责任企业单位
1.全兴驾校。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交通运输局责令其停业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营业。建议由全州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全州县交通运输局。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建议全州县交通运输局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全州镇人民政府。对全兴驾校第六训练场地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建议全州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完善驾培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坚决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采取更加坚决、更加有力措施抓实安全生产工作,坚决压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责任,层层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认真分析研判驾驶培训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措施,县交通管理部门要开展一次现场警示教育暨驾驶培训行业专项整治,要督促驾驶员培训机构深刻汲取全兴驾校“1·14”亡人事故教训,严格落实教练员随车指导训练,择优选用驾驶技能娴熟、驾驶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教练从事教学工作,不得使用驾龄时间短,无实际经验的人员担任教练,不得聘用违反交通法规较多的人员担任教练;要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相关规定,规范驾培企业的行为,完善管理机制,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二)严格落实驾驶员培训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驾驶培训机构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增强法制观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和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增强教练员和学员的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特别要加强训练场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对教学训练和休息等待区域进行安全隔离设施、严禁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进入训练场地,设置安全通道,杜绝无关人员随意出入训练场。要对照行业标准加强隐患自查自改,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举一反三,切实杜绝和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三)加大驾校培训行业监管力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要严格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要举一反三开展事故警示教育,督促驾培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管理机构,配足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完善和落实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扎实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查处不符合条件的场地、车辆从事驾驶员培训活动,严厉打击违反规定教学、违规违章教学行为,对操作教学期间离岗,教练员不在车内随车教学等违规行为要铁腕执法,对相关单位和教练员作出严肃处理。
全州县全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1·14”
车辆伤亡事故调查组
(全州县应急管理局代章)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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