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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县枧塘镇高峰村委唐家村“6•7”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25-08-12 11:15     来源:全州县应急管理局     作者:王旭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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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7日8时30分许,全州县枧塘镇高峰村委唐家村灌江渠道石桥加固施工项目在备料过程中,作业人员杨X银在拆卸钢模板吊绳锁扣时,因叠堆的钢模板发生侧滑,造成杨发银被压死亡。

为查明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枧塘镇政府等单位组成的全州县枧塘镇高峰村委唐家村“6·7”死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函请县检察院参加。

事故调查组根据“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善后处置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全州县枧塘镇高峰村委唐家村灌江渠道石拱桥扩建加固项目位于唐家村湾屋井灌江渠道上,原有的石拱桥长约为13米,宽为2.7米,设计在原有的基础上每边加宽50cm,桥面浇筑厚30cm混凝土,该项目为枧塘镇高峰村委于2025年1月26日向桂林木易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翻新加固跨灌渠桥的报告》项目,即为桂林木易劳务有限公司援建项目,因工程量较小,故桂林木易劳务有限公司与枧塘镇高峰村委之间没有签订相应的施工合同。

(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桂林木易劳务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杨X;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XXXXXXXX47;成立日期:2024年10月24日;登记机关: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及许可项目:1.一般项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土石方工程施工,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2.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建筑工程施工,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

桂林木易劳务有限公司在全州县枧塘镇高峰村委唐家村灌江渠道石拱桥加固施工项目中共有员工7人,其中项目现场负责人1人,石拱桥施工班组人员共6人。

(三)相关人员情况

赵X,男,36岁,1989年4月出生,大学文化,身份证号:511321XXXXXXXX6778,住址:成都市高新区尚雅路8号X栋X单元X楼XXX号,联系电话: 173XXXX5333 ,现任全州县枧塘镇高峰村委唐家村灌江渠道石拱桥加固项目建设现场负责人,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事务,事故发生时,未在现场进行安全管理。

唐X林,男,1997年 7月出生,高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450324XXXXXXXX1919,广西全州县才湾镇岩泉村委田美村人,现住全州县全州镇综合市场,联系电话:187XXXX1538,是事故现场在场人,事故当天负责吊装钢模板的吊车司机,持有汽车起重机操作证件。

X伟,男,28岁,1997年5月出生,贵州省咸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玉龙乡工农村人,身份证号:522427XXXXXXXX543X,系桂林木易劳务有限公司石拱桥施工班组从业人员(模板工),属带班人,是死者杨X银的小儿子,事故发生时与杨X军、杨X江在拆除附近项目桥台模板,是事故发生时现场在场人,无任何操作证件。

杨X军,男,29岁,1996年9月出生,贵州省咸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玉龙乡工农村人,身份证号:522427XXXXXXXX5410,桂林木易劳务有限公司石拱桥施工班组从业人员(模板工),是死者杨X银的侄子,事故发生时与杨X伟、杨X江在拆除附近项目桥台模板,是事故发生时现场在场人,无任何操作证件。

杨X江,男,30岁,1995年6月出生,贵州省咸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玉龙乡工农村人,身份证号:522427XXXXXXXX5411,桂林木易劳务有限公司石拱桥施工班组从业人员(模板工),是死者杨X银的大儿子,事故发生时与杨X伟、杨X军在拆除附近项目桥台模板,是事故发生时现场在场人,无任何操作证件。

杨X银,本次事故的死者,男,55岁,小学文化,1970年3月出生,身份证号:522427XXXXXXXX541X,贵州省咸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玉龙乡工农村人是桂林木易劳务有限公司石拱桥施工班组从业人员(模板工),无任何操作证件。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5年6月7日上午8点30分左右,桂林木易劳务有限公司石拱桥施工班组人员杨X伟(带班)、杨X军、杨X江、杨X银、唐X林(吊车司机),在距离枧塘镇高峰村委唐家村灌江渠道石拱桥施工地点约300米处的材料堆放场对加固所用钢模板进行吊装,其中杨X伟(带班)、杨X军、杨X江三人负责拆除附近项目桥台上的钢模板,然后由自卸车将钢模板转运至材料堆放场旁边,再由杨X银指挥吊车将钢模板吊装放置到斜坡地面上,并负责拆卸吊绳锁扣,当第三块钢模板叠置到前两块的上面后,杨X银解开一端吊绳锁扣后准备去解另一端时,钢模板失去稳定侧滑轧住了杨X银的脖子,将杨X银压倒在地面上,杨X银的儿子及侄子见状立即跑至现场指挥吊车司机唐X林将起重机往上提升,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向公司项目部进行了报告,约半小时后120急救车到达现场,经检查后确认杨X银已无生命特征。

(二)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伤亡情况

死亡1人,死者杨X银,男,55岁,1970年3月出生,贵州省咸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玉龙乡工农村人身份证号:522427XXXXXXXX541X。

2.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

(三)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杨X银的儿子与侄子第一时间用手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向桂林木易劳务有限公司进行了报告,半小时后全州县中医院120急救车赶到事故现场,对杨X银进行检查后,确认杨X银已无生命体征,随后枧塘派出所公安民警及相关单位领导、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对事故进行了善后处置。

(四)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桂林木易劳务有限公司积极与死者家属协商善后和赔偿事宜,对死者家属进行了妥善安抚,对社会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三、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全州县枧塘镇高峰村委唐家村湾屋井灌江渠道上方约300米的山坡上,因为通往石拱桥施工现场只有一条宽约2m的土石山路,所以自卸车及吊车不能通达施工现场,加固所用钢模板只能事先吊装放置在距离施工地点约300米处的材料堆放场,然后再采用挖机转运至施工作业地点。

现场(材料堆放场)地面约为30度的斜坡,地面乱石丛生,长有杂草、树木,且树木高大枝叶繁茂。经调查,石拱桥施工班组人员为了不影响附近建设项目主线施工,也不想进行二次吊装,擅自将钢模板吊装放置到事故发生的场地上;加固石拱桥使用的钢模板规格长为5米,宽1.5米,厚0.55米(含附件),每块重约1.6吨。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杨X银作为桂林木易劳务有限公司石拱桥施工班组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不顾放置钢模板的场地不平整且为斜坡,在不适合放置和叠堆钢模板的实际情况下,仍盲目指挥吊车司机将钢模板叠堆在斜坡上,钢模板失去稳定侧滑造成杨X银被压,县中医院诊断为胸部挤压伤、全身多处开放性骨折、原发性外伤导致死亡。

(二)间接原因

1.桂林木易劳务有限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安排专门人员对吊装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赵X,未按要求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材料堆放场地不平整,堆放物存在侧滑的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全州县枧塘镇高峰村委唐家村“6·7”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1.杨X银,安全意识淡薄,不顾放置钢模板的场地不平整且为斜坡,在不适合放置和叠堆钢模板的实际情况下,仍盲目指挥吊车司机将钢模板叠堆在斜坡上,导致钢模板失去稳定侧滑,造成本人被压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杨发银在本起事故中已经死亡,免予追究其相关责任。

2.赵X,全州县枧塘镇高峰村委唐家村灌江渠道石拱桥加固项目建设现场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到位,未按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危险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进行行政处罚。

3.唐X林男,1997年7月出生,高中文化,身份证号:450324XXXXXXXX1919,广西全州县才湾镇岩泉村委田美村人,现住全州县全州镇综合市场,联系电话:187XXXX1538,系桂林木易劳务有限公司聘请的第三方吊车司机,持有汽车起重机操作证件。事故当天明知道地面不适合叠堆钢模板,对从业人员杨发银的行为未进行提醒和制止,未认真遵守起重作业安全准则,建议由其所在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桂林木易劳务有限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安排专门人员对吊装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三)事故暴露出来的其他问题

枧塘镇人民政府作为属地管理单位,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存在薄弱环节,未对本工程开展安全检查,建议枧塘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汲取事故教训,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建议有关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一)桂林木易劳务有限公司,要汲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建立及时告知作业人员施工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防范措施工作机制,要求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提升安全操作技能,强化安全施工意识;按规定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和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要加强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在进行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二)枧塘镇政府和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和“三管三必须”原则,要按照全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部署,持续加强对辖区内拟建、在建道路施工项目的日常执法检查工作,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法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管理体系,要紧盯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要时段的安全管控,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推进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突出问题进行再梳理、再排查,逐个整治、不留死角,不漏盲区,有效地防范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全州县枧塘镇高峰村委唐家村“6·7”死亡

              事故调查组

                                          (全州县应急管理局代章)

                                                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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