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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县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2016-12-02 16:44     来源:全州县人民政府     作者:全州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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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县2015—2017年棚户区

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老城区群众居住条件,完善老城城市功能,美化和提升城市品位,按期顺利完成我县棚户区改造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改建一片旧区、复兴一片新区、造福一方百姓”的原则,分级、分片、分步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努力把棚户区改造成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社区,整体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城市品位,为我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总体目标和工作任务

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完成全县棚户区改造工作。

工作任务:2015年主要进行和平社区260户棚户区改造、枧塘镇300户棚户区综合整治;2016年县城主要进行和平社区510户、建设社区490户棚户区改造、北门社区1800户棚户区改造和桂黄路片区810户棚户区综合整治,乡镇主要进行才湾镇800户、黄沙河镇890户、大西江镇650户、绍水镇377户和安和镇531户棚户区综合整治;2017年县城主要进行和平社区730户和建设社区510户棚户区改造。

(一)和平社区棚户区改造工作任务

和平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总占地面积3.71平方公里,共分9个子项目分块实施。其中1号地块占地面积3913平方米,2号地块占地面积14063.6平方米,3号地块占地面积24743.8平方米,4号地块占地面积10380.1平方米,5号地块占地面积37289.8平方米,6号地块占地面积92971.2平方米,7号地块占地面积65697.7平方米,8号地块占地面积27888.6平方米,9号地块占地面积93855.6平方米。该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如下:

1. 项目实施单位:全州县国盛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 项目建设地点:全州县和平社区。

3. 项目建设内容与规模:项目分五期实施,一期实施拆迁户数360户、拆迁面积约39000平方米,拟建安置房共430套、建筑面积60000平方米;二期实施拆迁户数360户、拆迁面积约39000平方米,拟建安置房共430套、建筑面积60000平方米;三期实施拆迁户数360户、拆迁面积约39000平方米,拟建安置房共430套、建筑面积60000平方米;四期实施拆迁户数360户、拆迁面积约39000平方米,拟建安置房共430套、建筑面积60000平方米;五期实施拆迁户数60户、拆迁面积约7000平方米,拟建安置房共100套、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

4. 项目总投资估算34900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银行贷款、上级资金补助及地方财政配套。

(二)建设社区棚户区改造工作任务

建设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总占地面积5.52平方公里,共分7个子项目分块实施。其中1号地块占地面积105475.4平方米,2号地块占地面积5218.7平方米,3号地块占地面积3715.96平方米,4号地块占地面积27056.54平方米,5号地块占地面积31613.21平方米,6号地块占地面积38312.37平方米,7号地块占地面积340324.23平方米。该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如下:

1. 项目实施单位:全州县国盛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 项目建设地点:全州县建设社区。

3. 项目建设内容与规模:项目分五期实施,一期实施拆迁户数240户、拆迁面积约26000平方米,拟建安置房共300套、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二期实施拆迁户数240户、拆迁面积约26000平方米,拟建安置房共300套、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三期实施拆迁户数240户、拆迁面积约26000平方米,拟建安置房共300套、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四期实施拆迁户数240户、拆迁面积约26000平方米,拟建安置房共300套、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五期实施拆迁户数40户、拆迁面积约5000平方米,拟建安置房共80套、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

4. 项目总投资估算23300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银行贷款、上级资金补助及政府投资。

(三)北门社区棚户区改造工作任务

北门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如下:

1. 项目实施单位:全州县国盛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 项目建设地点:全州县北门社区。

3. 项目建设内容与规模:北门社区1800户棚户区改造,改造面积99890平方米,以及道路改造、管线下地、雨污分流、绿化亮化等配套设施建设。

4. 项目总投资估算43600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银行贷款、上级资金补助及地方财政配套。

(四)桂黄路棚户区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桂黄路综合整治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如下:

1. 项目实施单位:全州县国盛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 项目建设地点:全州县桂黄公路两侧。

3. 项目建设内容与规模:桂黄路沿线810户危旧房综合整治,改造面积49000平方米,以及道路改造、管线下地、雨污分流、绿化亮化等配套设施建设。

4. 项目总投资估算9720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银行贷款、上级资金补助及地方财政配套。

(五)枧塘镇棚户区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枧塘镇棚户区综合整治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如下:

1. 项目实施单位:枧塘镇人民政府。

2. 项目实施地点:枧塘镇。

3. 项目建设内容与规模:枧塘镇300户棚户区综合整治,以及中心路、北二路、珠塘大道道路改造、排水排污、绿化亮化等配套设施建设。

4. 项目总投资估算3575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上级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

(六)黄沙河镇棚户区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黄沙河镇棚户区综合整治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如下:

1. 项目实施单位:黄沙河镇人民政府。

2. 项目实施地点:黄沙河镇。

3. 项目建设内容与规模:黄沙河镇890户棚户区综合整治,以及文化广场、集镇街道道路改造、排水排污、绿化亮化等配套设施建设。

4. 项目总投资估算8710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上级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

(七)才湾镇棚户区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才湾镇棚户区综合整治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如下:

1. 项目实施单位:才湾镇人民政府。

2. 项目实施地点:才湾镇。

3. 项目建设内容与规模:才湾镇800户棚户区综合整治,以及集镇街道道路改造、排水排污、绿化亮化等配套设施建设。

4. 项目总投资估算5696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上级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

(八)大西江镇棚户区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大西江镇棚户区综合整治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如下:

1. 项目实施单位:大西江镇人民政府。

2. 项目实施地点:大西江镇。

3. 项目建设内容与规模:大西江镇650户棚户区综合整治,以及集镇道路改造,排水排污、绿化亮化等配套设施建设。

4. 项目总投资估算5360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上级补助资金和地方政府配套。

(九)绍水镇棚户区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绍水镇棚户区综合整治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如下:

1. 项目实施单位:绍水镇人民政府。

2. 项目实施地点:绍水镇。

3. 项目建设内容与规模:绍水镇377户棚户区综合整治,以及集镇街道道路改造、排水排污、绿化亮化等配套设施建设。

4. 项目总投资估算2810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上级补助资金和地方政府配套。

(十)安和镇棚户区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安和镇棚户区综合整治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如下:

1. 项目实施单位:安和镇人民政府。

2. 项目实施地点:安和镇。

3. 项目建设内容与规模:安和镇531户棚户区综合整治,以及集镇街道道路改造、排水排污、绿化亮化等配套设施建设。

4. 项目总投资估算3268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上级补助资金和地方政府配套。

三、改造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政策、分级负责、各自实施的原则。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统一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责任单位各自组织实施,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有序进行和改造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征收原则。在棚户区征收补偿、土地征用、规划建设和安置过程中,严格执行城市房屋征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既要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特困群众的实际困难,切实体现对困难群众的照顾,让群众得到实惠;又要依法运作,充分发挥政府职能,确保改造任务如期全面完成。

(三)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原则。棚户区改造工作必须按照县政府统一规划,对有商业开发价值的地块,通过招商开发、政策支持的形式,进行市场化运作。对没有开发价值或不适于商业开发的国有企业棚户区地块,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改造。要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等多方面的积极性,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基础上,探索一条市场化运作与政府组织相结合的路子。

(四)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原则。棚户区改造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建成后的小区必须是物业管理达标小区。建立规划管理绿色通道,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建部门按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地块,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的前提下,业主可根据《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建设。根据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同时注重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风格。

(五)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开发原则。棚户区改造要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公共租赁房建设、城市危旧房改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建设用地整合结合起来,坚持集约用地、综合开发,注重改善城市发展环境,注重提升城市形象,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多方筹措改造资金。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筹措以市场运作为主,通过“五个一点”的方式多渠道筹集。即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支持一点、县本级财政筹集一点、政策减免税费让一点(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群众个人负担一点、开发商让利一点。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要支持棚户区改造,积极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二)确保土地供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住房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安排,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一律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所实现的土地增值收入作为政府投入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以限价住房方式对棚户区进行改造的,可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中的规定执行。原属于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棚户区改造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住建部门应根据棚户区改造占地面积调整为棚户区建设住宅用地,国土部门要根据住建部门调整的土地用途为原土地使用者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三)落实税费及其他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精神,对城市棚户区的改造给予政策优惠。

1.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政府性基金。

2. 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蚊防治费。

3.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4.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 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6.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7. 个人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及因征收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8.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按10%的比例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9. 鉴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回迁居民低收入家庭物业管理支付能力较低的实际情况,为切实做好改造后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在棚户区改造新建住宅小区中,可以适当配建物业管理公共经营性用房,以其经营收入专项补贴本小区物业管理费用及住房专项维修费用支出。

10. 对棚户区改造涉及的道路、给水、排水、供电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由建设行政主管等相关部门负责,列入当年建设计划,优先组织实施。

11. 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砍伐树木、占用绿地、迁移管线、挖掘道路的,免收相关补偿费。

12. 住建、国土部门在符合城市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给予大力支持,提高土地利用率。

(四)合理安置和补偿

实施棚户区改造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征收法规和政策,阳光操作,和谐征收,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房屋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的方式。

1. 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折旧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价款。

2. 实行住房产权房屋置换的,原则上在原地按照原住房建筑面积与房屋产权人进行置换。所置换的新建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原住房建筑面积的1.3倍。还建住房面积超出产权置换面积,且在我县已购公有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的部分,可按成本价格购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按非还建住房价格购买。

3. 不具备原地安置条件或根据规划要求需要异地安置的,被置换的住房面积先按原住房建筑面积的1.3倍进行折算,并按折算后的住房面积与新建的住房面积进行置换,还建住房面积超出经折算的原住房产权面积,且在我县已购公有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的部分,可按成本价格购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按非还建住房价格购买。

4.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给予优先保障;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优先购买非还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限价房;不符合租住公共租赁房且又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购买限价商品房。

(五)明晰住房产权。棚户区改造中用于还建的住房及以非还建住房价格购买的住房为全产权住房。棚户区改造的房屋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为有限产权住房,执行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棚户区改造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执行全州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产权全部归国家所有。

五、建设标准与工程质量

(一)建设标准。新建住房的套型,既要满足拆迁安置的需求,又要兼顾未来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住房消费升级的需要。按公共租赁住房方式进行改造的,新建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按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改造的,新建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按全额集资建房方式改造的,住房面积标准按桂政办〔199539号文件执行;按限价房方式进行改造的,新建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以中小户型为主,9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套数要占批准建房套数的70%,其余住房的最大面积不得超过普通住房面积标准。

(二)工程质量。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建筑节能指标要达到50%以上。要完善新建小区配套服务设施,按标准建设市政基础设施,按规划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方便群众生活。有条件的要充分利用计算机、通信与网络、自动控制等先进技术,实现物业管理智能化,把小区建成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良好的住宅小区。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县人民政府成立全州县棚户区改造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房管所五楼,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县房管所所长担任。县直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合作,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的重大问题,主动提供服务,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住建部门做好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报申请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的建设投资计划,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的资金支持,及时下达棚户区改造投资计划;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棚户区改造的财税支持政策,筹措落实并及时下达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国土部门负责督促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土地出让收入具体征收工作;审计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监督;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及本系统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二)落实工作管理机制

1. 定期例会制度。指挥部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1次例会,督促检查月度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特殊情况下,及时召开现场会议或专题会议进行研究。

2. 定期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工作信息库,和平社区、建设社和相关乡(镇)棚改指挥部,要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每月向县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工作推进情况,县棚改办汇总整理后,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3. 现场督查制度。每月不定期对和平社区、建设社区和相关乡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掌握工作进展实际情况,确保工作任务及指挥部的工作指示、目标要求落到实处。同时,相关部门要对和平社区、建设社区和相关乡(镇)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进度、工程质量、改造资金的筹集和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查处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违规问题。

4. 督办问责制度。实行严格的督办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县政府督查室、县棚改办要跟踪督查工作进展及问题解决进度情况。实行限时完成任务制度,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行动迟缓、严重影响和平社区、建设社区和相关乡(镇)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的部门或个人,给予问责。

5. 宣传报道制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定期或不定期对和平社区、建设社区和相关乡(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义、工作进展等情况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形成全县推进棚户区改造的良好氛围。

 

 

 

 

 

 

 

 

 

 

 

 

  全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0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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