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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县2022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调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1〕1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综〔2021〕61号)等文件精神,为保障更多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坚持保基本兜底线,扎实做好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具体实施如下。
一、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综〔2021〕61号)文件,2022年全州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目标任务数880户,获得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提前下达补助资金316.94万元,每户补助标准约为3601元/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1)127号)文件,对城镇低保、低收入、分散救助供养特困人员家庭,可以实物配租为主、以租赁补贴为辅;对收入中等偏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租赁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为辅。为加快资金支出进度,避免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闲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申请家庭应保尽保,从2022年第一季度起对公租A类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并适当提高公租房A类保障对象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原从2008年至2021年租赁补贴标准每人6.5元/月,保障面积每人10㎡。现调整为每人10.00元/月,保障面积每人10㎡。
二、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和流程
(一)租赁补贴资金来源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及县财政相关配套资金。
(二)租赁补贴申请职责分工
县住建局作为本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全州县房地产发展事务所负责实施租赁补贴的受理、申请和发放管理工作;民政局、社区负责协助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办理住房保障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并负责本辖区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核定、入户调查工作。
(三)租赁补贴发放对象
1.按照《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政〔2015〕26号)文件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A类保障对象。公租房A类保障对象是指具有县城镇常住户口,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县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尚未实物配租家庭)。
2.按照《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州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政〔2015〕26号)文件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B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城镇常住户口或在县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县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2倍以内(含2倍)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和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尚未实物配租家庭)。A类保障对象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四)租赁补贴保障面积及发放标准
1.公租房A类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保障面积标准为:使用面积10平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实际保障人口计算为:每平米10元/月。计算方式:补贴额度=(人均保障面积标准×核准家庭成员保障人数)×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2.保障家庭所租房屋实际交纳租金超过家庭月租赁补贴数额的,超出部分由保障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月租赁补贴数额的,按实际发生额发放租赁补贴。
(五)租赁补贴通过银行按月或季度将补贴金额拨付到保障家庭的银行账户。保障对象接受租赁补贴时,应当提供在住房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的账户。保障对象提供的银行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告知住房保障部门,因未及时告知造成的后果由保障对象承担。
(六)租赁补贴申请条件及流程
按照《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政〔2015〕2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请与审核。经审核通过的公租房补贴发放家庭在各社区和全州县房地产发展事务所门口公示。
(七)租赁补贴发放
县住建局房地产发展事务所做好租赁补贴发放计划、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县财政部门申请租赁补贴资金用款计划,办理支付和发放等相关手续,并于半年或每年年底将租赁补贴发放户数、人数、金额等情况上报县住房保障部门。
(八)租赁补贴动态管理
1.保障家庭因家庭状况发生变化影响保障方式或保障水平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全州县房地产发展事务所申请家庭状况变更。未如实申报申请信息、提供申请材料,隐瞒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造成多领取租赁补贴的,应当退还多领取的租赁补贴。多领取的租赁补贴金额自家庭状况发生变化次月起计算。
2.县住建局房地产发展事务所对保障家庭的保障情况进行动态管理,通过保障家庭主动申报、年度抽查、入户调查、举报投诉等方式进行,同时在补贴协议期间应对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收入、住房、车辆、社保等情况进行调查。如协议期内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复核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取消(注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九)本实施调整方案通过后,从2022年第一季度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及《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政〔2015〕26号)执行。本县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租赁补贴发放办法。本实施方案由县住建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根据中央每年下达租赁补贴补助资金的标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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