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广西南宁市天一汇全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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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天一汇全贸易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16时58分向本公司递交了关于全州县2020年“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第一批采购-中小学多媒体一体机项目(项目编号:GLZC2020-C1-10014-GXZD)项目的质疑函原件,对于贵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及的质疑事项,我公司于接到质疑函的同一时间,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公司现受采购人委托,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予以答复:
质疑事项一:
贵单位和广西至德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发起的项目名称:全州县2020年“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第一批采购-中小学多媒体一体机项目(项目编号:GLZC2020-C1-10014-GXZD),属于货物类的设备采购。根据网上查阅贵单位过往采购情况,“多媒体一体机”类型的采购,是贵单位每年均会进行的常规采购,不属于陌生产品。且本项目技术参数、评分标准制定详细,贵单位均列出明确的、具体的要求。我司认为,在货物类采购,要求非常明晰,且市场竞争充分的采购中,结合本项目预算情况,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应当使用竞争性谈判而非竞争性磋商。也请贵单位,针对本次采购之所以采用竞争性磋商的原因,做出明确解释。
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桂财采[2019]72号) 四、提高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按照《改革方案》“较大幅度提高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积极稳妥降低公开招标的比重,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提高采购效率”的要求和财政部《目录及标准指引》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统一为200万元。自治区本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市县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自治区本级及市县级单位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统一为60万元。
【质疑答复一】:
(1)本次采购的第1项核心产品货物“交互式智能平板”是属于技术复杂的产品,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综合评审,有利于采购人采购到优质的产品,更好地满足并保障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2)本项目经采购人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备,并被核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委托代理采购。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一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二:
我司认为,本次采购的第1项核心产品货物“交互式智能平板”项目要求及技术需求的设置,涉嫌严重的倾向性和排他性。其中招标要求的一、交互书写屏 (一)整机性能的第4点、第5点;(三)系统应用的第2点;三、教学应用软件(三)教学软件的第11点、第22点。以上★项设置,与我司调研的且获得的某品牌检测报告(详见附件1),均有描述完全相同之处,且在征询贵单位提供的参考品牌和其他市面主流品牌后,均认为本参数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和倾向性。涉嫌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事实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答复二】:
贵公司提供的“某品牌检测报告(详见附件1)”,与本次采购的第1项核心产品货物“交互式智能平板”项目要求及技术需求中的“一、交互书写屏(一)整机性能的第4点、第5点;(三)系统应用的第2点;三、教学应用软件(三)教学软件的第11点、第22点” 均无描述完全相同之处。
本项目采购完全遵循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经调查,市面上在售品牌中至少有三家以上品牌满足本项目的采购要求,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参考品牌均可满足采购要求。因此,本项目中的项目要求及技术需求不存在唯一性、倾向性、排他性,并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二缺乏有效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三:
本次采购的第1项核心产品货物“交互式智能平板”项目要求及技术需求的设置,除了★项以外的参数设置与第四章评审办法二、评审办法 2、技术参数分的第(1)、(2)项结合,要求提供诸多材料获得加分,形成对其他投标人和品牌的壁垒;以及第3点信誉分中要求提供厂商相关资质,实则是以相关厂商作为背书。故,结合质疑事项一和质疑事项一事实依据,我方认为: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以技术参数的设定和第四章评审办法相结合,形成对其他投标人和供应商的限制,本项目采购具有排他性和指向性,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中的第二点、第三点和第八点。
综上所述,建议贵单位暂停并整改本项目。我方也将保持密切关注,希望能够参与到贵单位组织的阳光公正的采购中。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答复三】: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评审办法 2、技术参数分的第(1)、(2)项,并未要求提供诸多材料才能得分。正偏离的技术参数需要被磋商小组认可后才能加分,因此需要提供厂家关于该项参数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检测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评审办法第3点 信誉分中要求提供产品厂商相关信誉证明材料,以保证供货商及供货产品的实力,利于采购人采购到优质的产品。市面在售的多家品牌中都能满足评审要求,不存在指向特定品牌和具有排他性问题。
本项目评审办法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均要求加盖的是供应商公章,并未要求加盖厂商公章,故未将厂商背书作为资格要求,不存在“以相关厂商作为背书”的情况。技术参数和评审办法的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项目技术参数及评审办法的设置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质疑事项三不成立,予以驳回。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联系电话:0773-4814807。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特此答复。
广西至德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