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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全财采决字(2022年第2号)

2022-04-27 09:13     来源:全州县财政局     作者:全州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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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GLZC2022-G1-240007-GXDC

二、项目名称:全州县乡镇生活饮用水在线监测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广西南宁汇锦商务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31号东葛华都3层311号商铺

被投诉人:1广西达成咨询有限公司 2全州县卫生健康监督所

地 址:1桂林市滨江路18号滨江大厦5楼 2桂林全州县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全州县乡镇生活饮用水在线监测服务项目编号:GLZC2022-G1-240007-GXDC的招标采购活动,对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2022年3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要求预算为0,不在采购计划中的货物(移动便携式多参数水质监测仪)进行货到验收和现场演示,不合理。2、要求提供国内计量器具证书或有资质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或有资质机构提供的测试证书不合理,属于限制了投标人参与投标。3、参数描述有误,没有电极光学法的检测方法;并且和“(1)余氯/二氧化氯:测量原理:电极法或DPD比色法”的要求矛盾。4、浑浊度的指标描述有误,设置了环保检测的指标要求,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5、重复要求报告,不合理。6、国家对多参数水质一体化在线监测仪没有相关标准和规定,所以要求“产品必须提供有资质认证的合格产品证明材料”不合理,另外内容描述不清,投标人无法获知具体要求的报告内容要求,并且设置了证书、报告要求,限制了投标人参与投标。7、设置了投标门槛,没有这2个体系认证的投标人则无法参与投标,属于限制了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权益,违反了招投标法规的相关规定。8、设置了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的要求,没有此人员证书的投标人则无法参与投标,属于限制了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权益,违反了招投标法规的相关规定。9、招标文件描述不清晰,没有量化,投标人无法测算成本。
10、单独建设管理系统,违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实施方案及大数据局的相关保密要求。11、招标文件设置了无关本次乡镇生活用水在线监测项目的采购需求,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的指导标准不符;并且此货物的规格参数打上★号,有用来控标的嫌疑,再者,采购计划中并没有此申报计划。12、浑浊度的指标描述有误,设置了环保检测的指标要求,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13、付款条件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文要求不符。14、降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文的验收要求,不合理,无法保证项目质量。
  我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正副本)审查后,依法受理投诉,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投诉书副本及政府采购投诉通知书,对被投诉人提交的对投诉事项的答复意见等进行了审查。为了准确判断投诉人内容是否属实,于2022年4月12日,我局组织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邀请三名专家就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宜进行专家论证经审查,本投诉事项现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2、4、6、8、10、11、12、13、14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投诉事项1成立、3、5、7、9部分成立,责令修改完善该项目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全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全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全州县财政局
2022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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