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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 全财采决字(2024年4号)

2024-06-05 11:05     来源: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作者: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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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GLZC2024-G1-240001-GLJC

二、项目名称:全州县教职工正版教学软件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广西(AK)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祥宾路16号琅东生活区高层住宅楼3单元十一层 1101 号房

被投诉人:1、全州县教育局 2、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 址: 1、桂林市全州县桂黄中路110号教育大厦F1层 2、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5楼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4年4月16日对2024年4月3日更正公告招标文件“全州县教职工正版教学软件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4-G1-240001-GLJC)”的采购人(全州县教育局)及招标代理公司(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提出质疑未作出答复向我局提起政府采购事项投诉。经审查采购人(全州县教育局)及招标代理公司(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于2024年4月16日收到质疑后,于2024年4月25日在广西政府采购网及桂林政府采购网登致质疑答复函(附件信息),但未书面通知质疑人广西(AK)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该行为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视为未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投诉人广西(AK)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自质疑答复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起投诉,而投诉人广西(AK)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至2024年5月29日才向我局提起投诉,已超过了15个工作日的投诉法定有效期。根据前述事实,我局认定投诉人广西(AK)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的规定。

2、处理结果:我局依法决定不予受理。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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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州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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