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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1. 补贴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1. 补助标准: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一定额度的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1. 补贴期限: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补贴方式:直接拨付给个人。
五、申领与发放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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