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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县卫计局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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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要素 |
主要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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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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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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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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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全州县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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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和范围 |
(一)实施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二)实施范围:全州县内设置床位不满100张及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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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全州县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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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一)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置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设置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五)医疗废物处置方案合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本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注册连续从事同一专业诊疗工作5年以上;属于临床、中医或者口腔类别。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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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申请设置医院的须提交本级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置的批文; 3、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4、选址报告(包括选址的依据、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占地和建筑面积)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和功能布局图(要求电脑制图); 5、负责人的个人资料:含身份证(或户口簿)、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体检合格证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机构聘用证明复印件。申请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提供不在职证明(含退休证明、辞职证明和档案托管证明等); 6、拟设置医疗机构场所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场所租赁合同、协议书,房产证明、土地使用证明等)复印件; 7、与拟开设诊疗业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包括银行存款或资产验资证明(复印件各1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本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资信证明; 8、授权他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9、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场所租赁合同、协议书,房产证明、土地使用证明等)复印件; 4、建筑设计平面图和功能布局图(要求电脑制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单; 7、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8、与设置科目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个人材料(含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书、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和机构聘用证明)复印件。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人员还应提供不在职证明(含辞职证明、退休证明或档案托管证明); 9、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 10、消毒供应设施配置; 11、管理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 12、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正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证复印件; 13、申请静脉用药登记的提交静脉用药登记表及相关材料(注册医师、护士和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三、医疗机构执业校验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3、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本校验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本校验年度医疗机构基本建设及业务开展情况; (2)诊疗科目、诊疗设备及执业人员变更情况; (3)开展诊疗服务工作情况及工作质量; (4)发生诊疗事故的情况及违法记录的整改情况等。 (5)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6、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7、卫生技术人员资料: (1)本年度执业人员无变动的,提供所有执业人员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2)有新增人员的,应同时提交卫生技术人员的个人资料[含身份证明、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和医疗机构聘用证明。在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还应提供不在职证明(含辞职证明、退休证明或人事档案托管证明等)]复印件; (3)有减少卫生技术人员的,注销相应诊疗科目。 8、个体诊所申请校验除提交上款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执业医师近期身体健康证明。
四、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根据不同变更情况,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医疗机构名称:提交变更名称的原因和理由材料,以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2)变更医疗机构地址名称:提交当地户证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变更执业地址按新的医疗机构重新申请执业; (3)变更医疗机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未发生经营权转让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颁发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 (4)变更诊疗科目: ①增设科目,须要提供可行性报告;增设床位(牙椅)须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或医疗服务需求分析报告; ②《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③拟开展诊疗科目人员的个人资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体检合格证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机构聘用证明复印件。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人员提供不在职证明(如退休证明、辞职证明、人事档案托管证明等); ④拟开展诊疗科目的设备清单和房屋使用面积材料; ⑤与拟开设诊疗业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包括银行存款或资产证明)复印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本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资信证明; (5)减少床位或牙椅数:提交卫生技术人员数、护士数、业务用房建筑面积等数据文件或法定报表(年度统计报表),以及床位使用情况报告(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核定); (6)减少诊疗科目 ①书面说明减少诊疗科目的原因; ②该诊疗科目执业人员的辞职证明。
五、补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许可证(批)件遗失补办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遗失情况及遗失声明刊登情况说明, 4、遗失声明刊登报刊原件。
六、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 1、《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书》; 2、注销原因情况说明; 3、工商部门出具的停业或歇业证明复印件; 4、申请单位负责人身份证,非本人办理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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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一)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4个工作日。 三、医疗机构执业校验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四、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五、补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六、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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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和服务收费 |
本事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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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773-4833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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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773-4828181,0773-4815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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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流程图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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