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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昊泰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一阳
地 址:全州县全州镇绕城路(白水泥厂对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7791249972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4月28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新增一条尾渣破碎工艺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文件。
以上违法事实,有桂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1份、桂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桂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企业实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现场取证图片3份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之有关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按照如下要求进行整改: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拆除新增破碎工艺生产机械设备,恢复原状。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前将相应整改完成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在本决定书送达你单位之日起30日内对你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 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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