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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市环全州罚〔2022〕21号
全州天杰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24MA5LR6JW11
地址:全州县东山乡六字界村委六字界村
经营者:盘天杰
身份证号码:452323********5532
我局于2022年11月4日对你经营的全州天杰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养殖场污水管道严重破裂,未及时修复,产生的粪污水从破损处排入鱼塘,通过鱼塘流入水沟,再通过水沟最终排入上坪水库。
我局委托广西生之源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对你经营的养殖场排入鱼塘和排出鱼塘的污水现场同步采样检测,排入鱼塘的污水监测报告(生之源监(水)字[2022]第11095号)结果显示:悬浮物为810mg/L、氨氮为4530mg/L、总磷为107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为4380mg/L、化学需氧量为7900mg/L、粪大肠菌群大于等于2.4×107MPN/L,已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的标准要求,其中悬浮物超标3.05倍、氨氮超标55.63倍、总磷超标12.38倍、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标28.2倍、化学需氧量超标18.75倍、粪大肠菌群超标大于等于2400倍。
以上违法事实,有桂林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11月4日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察示意图、2022年11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粪便、蚕沙,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桂市环全州罚告〔2022〕21号),并于2022年12月8日送达给你,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利和申请听证权利。你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听证的权利。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粪便、蚕沙,丢弃畜禽尸体,或者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自由裁量标准和《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新冠疫情期间行政处罚案件罚款金额下浮30%的通知》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贰佰叁拾元整(¥62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前需先到桂林市全州生态环境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联系电话:0773-7987507)。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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