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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市环全州罚〔2022〕20号
全州县生明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MA5KB3T4XT(1-1)
地址:广西桂林市全州县凤凰镇三里村委荪塘村
法定代表人:邓飞
我局于2022年7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设于广西桂林市全州县凤凰镇三里村委菰塘村的年产900吨优质桂林米粉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已建成的主要生产设备有1台磨浆机、1台压浆机、4台榨粉机、1台电蒸汽锅炉。建成干米粉加工线一条,年加工干米粉900吨。项目总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总投资78.5万元。
以上事实,有桂林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7月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8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2022年7月1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等为证。
你单位建设的年产900吨优质桂林米粉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市环全州罚告〔2022〕20号),并于2022年12月1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和申请听证权利。你单位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自由裁量标准和《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新冠疫情期间行政处罚案件罚款金额下浮30%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贰佰零玖元整(¥15209.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前需先到桂林市全州生态环境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联系电话:0773-7987507)。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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