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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市环全州罚〔2022〕19号
全州县成龙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24MA5N07T789
法定代表人:蒋成龙
经营地址:广西桂林市全州县白宝乡磨头村委桥头村皮爬山
我局于2022年9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养殖场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养殖场粪污水用消防软管排放进入场内四个氧化塘内,四个氧化塘均未采取防渗防漏措施,我局委托广西生之源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对其中二个氧化塘内的污水进行采样监测,根据其提供的监测报告(生之源监(水)字[2022]第09150号)结果显示:1#氧化塘悬浮物1090mg/L、氨氮780mg/L、总磷54.2mg/L、五日生化需氧量2850mg/L、化学需氧量4790mg/L;3#氧化塘悬浮物1050mg/L、氨氮869mg/L、总磷46.1mg/L、五日生化需氧量1800mg/L、化学需氧量2920mg/L,均已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的标准要求,其中1#氧化塘悬浮物超标4.45倍、氨氮超标8.75倍、总磷超标5.78倍、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标18倍、化学需氧量超标10.98倍;3#氧化塘悬浮物超标4.25倍、氨氮超标9.86倍、总磷超标4.76倍、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标11倍、化学需氧量超标6.3倍。
以上事实,有桂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1份、《广西生之源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监测报告》(生之源监(水)字[2022]第09150号)1份、桂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取证照片9张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桂市环全州罚告〔2022〕19号),并于2022年10月31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和申请听证权利。你单位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听证的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自由裁量标准和《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新冠疫情期间行政处罚案件罚款金额下浮30%的通知》的要求,并经过执法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伍佰玖拾贰元(¥:3759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前需先到桂林市全州生态环境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联系电话:0773-7987511)。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起60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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