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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市环全州罚〔2022〕13号
全州县漓湘源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MA5KCEG93X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黄沙河镇黄岗村委鹤岗村
法定代表人:喻龙
我局于2022年9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年产1200吨干米粉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项目2016年10月开工建设,建设地点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黄沙河镇黄岗村委鹤岗村,项目占地面积约7亩,设置干米粉加工生产线及配套建设仓储办公生活等设施,2019年9月开始试运行并陆续增加生产设备(粉碎机、包装机、烤房等),2022年5月建设完成,建成后年产干米粉1200吨,项目总投资200万元。
以上事实,有桂林市全州生态环境局2022年9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察示意图,2022年10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项目投资使用情况说明等为证。
你单位建设的年产1200吨干米粉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桂市环全州罚告〔2022〕13号),并于2022年10月19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自由裁量标准和《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新冠疫情期间行政处罚案件罚款金额下浮30%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零壹佰贰拾伍元整(¥40125.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前需先到桂林市全州生态环境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联系电话:0773-7987508)。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桂林市全州县全州镇江南路10号
联系部门:桂林市全州生态环境局综合管理股
电话:0773-7987508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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