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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市环全州罚〔2023〕23号
被处罚单位:全州县吉祥胶合板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24MA5MRNTD7P
经营者:陈建坤
地址:全州县才湾镇南一村委三里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9月11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全州县才湾镇南一村委三里桥的全州县吉祥胶合板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厂正常生产,发现在生产过程中的涂胶、热压工序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简易集成罩收集,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直接使用抽风机通过管道外排环境。该厂构成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桂林市全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我局2023年9月11日制作,证明执法人员对全州县吉祥胶合板厂现场检查情况);
(二)《桂林市全州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示意图》原件1份(我局2023年9月 11日制作,证明执法人员对全州县吉祥胶合板厂现场勘查情况);
(三)《现场照片》原件7份(我局2023年 9月11日制作,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全州县吉祥胶合板厂生产设施设备、生产情况、产品情况、废气排放口等情况);
(四)《桂林市全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我局2023年10月10日制作,证明全州县吉祥胶合板厂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违法行为情况);
(五)《桂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桂市环全州责改〔2023〕29号)及送达回证1份(我局2023年10月14日提取,证明我局针对全州县吉祥胶合板厂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下发责令改正,并依法送达责改文书);
(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全州县吉祥胶合板厂2023年9月11日提供,证明全州县吉祥胶合板厂相关主体资格);
(七)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全州县吉祥胶合板厂2023年9月11日提供,证明全州县吉祥胶合板厂经营者身份信息);
(八)原辅材料购货单复印件1份(全州县吉祥胶合板厂2023年9月11日提供,证明全州县吉祥胶合板厂2023年购买部分原辅材料)。
(九)《桂林万力粘胶剂有限责任公司脲醛树脂树脂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1份(全州县吉祥胶合板厂2023年9月11日提供,证明全州县吉祥胶合板厂使用脲醛胶粘剂产品的成分情况)。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4日向你厂送达《桂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桂市环全州责改〔2023〕27号),责令你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于2023年11月3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桂市环全州罚告〔2023〕23号),告知你厂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申请权利。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并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桂环规范〔2023〕3号)计算(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柒佰玖拾伍元整(¥24795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厂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前需先到桂林市全州生态环境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联系电话:0773-7986188)。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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