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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市环全州罚〔2023〕17号
当事人:桂林志荣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MA5NXHNW1E
地址:全州县绍水镇农产品加工扶贫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罗远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建设的年生产规模为2000吨干米粉的加工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6号),该项目属于“十一、食品制造业14”中21-“方便食品制造143*”中的“除单纯分装外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已建成设计年生产规模为2000吨干米粉的加工生产线1条,主要建设内容为变压器1台、生产车间1栋(一层,占地面积为2400平方米),包括烘干房、老化间、洗粉区、原料库、成品库等建筑;主要生产设施有:1台磨浆机(型号MS·60E-1);1台压浆机(型号XNYZB 60/800 OG);6台榨粉机(其中2台未安装发动机);2台捆扎机(型号CY-45);生物质燃料锅炉1台(型号CKLH-1.0),配套建设水浴除尘设施;废水沉淀池6个,总容量约324立方米等。该项目占地面积7467平方米,总投资额360万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一)《桂林市全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我局2023年7月24日制作,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二)《桂林市全州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示意图》原件1份(我局2023年7月24日制作,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勘查情况);
(三)《现场照片》原件14份(我局2023年7月24日制作,证明执法人员检查你公司项目建设情况);
(四)《桂林市全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我局2023年8月7日制作,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情况);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你公司2023年8月7日提供,证明你公司相关主体资格);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公司2023年8月7日提供,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你公司2023年8月7日提供,证明你公司备案项目总投资额为300万元);
(八)《关于绍水镇农产品加工扶贫产业园入驻企业土地使用情况证明》复印件1份(你公司2023年8月7日提供,证明你公司已预交土地购买款60万元);
(九)项目投资清单原件1份(你公司2023年8月7日提供,证明你公司该项目共投资360万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31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桂市环全州罚告〔2023〕17号),并于2023年8月31日送达你公司,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经复核,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第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或者自治区经济发展、优化营商、企业运营等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及相关阶段性专项行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情况,经集体审议,可以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上、下浮30%以内执行,但不得超出法定的处罚幅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予以从轻处罚,即按最低的罚款数额进行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桂环规范〔2023〕3 号)的规定,将相关个性裁量基准、共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的裁量等级数值代入裁量公式,计算出与违法行为情节、后果相匹配的处罚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前需先到桂林市全州生态环境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联系电话:0773-7987507)。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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