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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市环全州罚〔2023〕5号

2023-06-12 11:30     来源: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官网     作者: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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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市环全州罚〔20235

营者:张文忠

类型:自然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9199********216   

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民***********37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4日、4月17日对你经营的位于全州县绍水镇赵家路的火纸生产线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已建成的造纸生产线未报批环评审批手续已投入生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非法排放废水污染物。我局委托广西生之源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对废水外排口内的废水、厂区内废水收集池内的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广西生之源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监测报告》(生之源监(水)字[2023]第04173号)监测结果显示,废水外排口监测结果:色度(倍)200、总磷2.95mg/L、化学需氧量3760mg/L,均已超过《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排放限值;其中色度(倍)超标3倍,总磷超标2.69倍,化学需氧量超标46倍

以上事实,有桂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2份、桂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广西生之源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监测报告》(生之源监(水)字[2023]第04173号)1份、经营者和项目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取证照片10张等证据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桂市环全州罚告〔2023〕5号),并于2023年5月30日送达于你,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利和申请听证权利。你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听证的权利。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并经过执法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壹仟捌佰柒拾伍元整(¥:22187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前需先到桂林市全州生态环境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联系电话:0773-7987511)。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起60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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