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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桂市环全州责改〔2025〕4号

2025-04-30 17:59     来源:桂林市全州生态环境局     作者:桂林市全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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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桂市环全州责改〔2025〕4号

当事人名称:全州县金顺页岩砖厂  

法定代表人:沈后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MA5KUXAYXJ                        

地址:全州县石塘镇仁金村委余粮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上级转办关于近期在线数据存在超标情况的统计表,显示全州县金顺页岩砖厂在线数据存在小时数据超标情况,2025年4月9日,桂林市全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并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广西生之源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对你砖厂废气排放口开展监督性监测。根据广西生之源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4月15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生之源监(气)字[2025]第04061号),发现你砖厂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为615mg/m³,超过标准限值(150mg/m³)4.1倍;颗粒物平均浓度为210mg/m³,超过标准限值(30mg/m³)7倍。

你砖厂上述行为构成了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5年4月9日桂林市全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

证明:执法人员对全州县金顺页岩砖厂监督性监测的现场勘察情况及你砖厂处于正常生产状态。

(二)影像证据:2025年4月9日桂林市全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全州县金顺页岩砖厂制作的《现场照片》5张及视频光盘1张。

证明:桂林市全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全州县金顺页岩砖厂开展监督性监测的过程及你砖厂正常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三)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17日桂林市全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全州县金顺页岩砖厂法定代表人沈后能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证明:全州县金顺页岩砖厂隧道窑烧砖废气排放口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四)书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沈后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9日,提供人:沈后能。

证明:全州县金顺页岩砖厂主体资格和经营者基本身份信息

2.《全州县金顺页岩砖厂年产6000万块页岩砖节能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9日,提供人:沈后能。

证明:全州县金顺页岩砖厂废气排放需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中的排放标准。

3.《广西生之源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监测报告》(生之源监(气)字[2025]第04061号)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15日,提供单位:广西生之源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全州县金顺页岩砖厂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为615mg/m³,超过标准限值(150mg/m³)4.1倍;颗粒物平均浓度为210mg/m³,超过标准限值(30mg/m³)7倍。

4.广西生之源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能力附表1份,采样、分析人员上岗证1份,仪器检定记录、校准记录、实验室分析记录1份,提供时间:2025年4月15日,提供单位:广西生之源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对全州县金顺页岩砖厂监督性监测的合法性。

5.《广西生之源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监测报告》(生之源监(气)字[2025]第04061号)送达回执,提供时间:2025年4月17日,提供单位:桂林市全州生态环境局。

证明:该监测报告已送达全州县金顺页岩砖厂法定代表人。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砖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我局责令你砖厂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改正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砖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砖厂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砖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砖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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