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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桂市环全州责改〔2025〕10号

2025-08-20 15:15     来源:桂林市全州生态环境局     作者:桂林市全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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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桂市环全州责改〔2025〕10号

当事人名称:全州盛辉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MAD1KGU051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两河镇百板洞村委白荣湾村1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7月28日、7月30日桂林市全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全州盛辉畜牧养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养殖生猪约7200头,正常养殖。检查发现你公司养殖生猪饮水残余废水收集后通过一根白色管道(PVC塑料材质,管径200mm)排放至厂区南侧的水塘;同时部分猪饮水残余废水通过厂区内雨水沟渠从厂区东面围墙处排至外环境,向东面围墙处排放的猪饮水残余废水沿地势流至厂区东面下游约150米处的积水坑,沿地势山沟流向也流至厂区东面下游约200米处的溶洞,现场排查厂区东面约150米处的积水坑内还淤积有少量废水,厂区东面下游约200米处的溶洞水质出现异常;还发现你公司厂区南面围墙有一根黑色PVC塑料波纹管,管径300mm,猪饮水残余废水通过该管道直接排放至厂区南面围墙外玉米地旁的旱沟内,并形成地表径流,流经约30米距离后从地表渗漏消失。我局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你公司排放猪饮水残余废水的三处排放口、积水坑及溶洞进行了取样监测。

依据第三方监测公司(桂林千卓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千卓检测(水)字[2025]第684号)及(千卓检测(水)字[2025]第693号)显示,你公司通过白色管道向水塘内排放的猪饮水残余废水粪大肠菌落9.2×104(MPN/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限值8.2倍;向东面围墙直接排放的猪饮水残余废水粪大肠菌落1.6×105(MPN/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限值15倍;通过黑色波纹管向南面玉米地旱沟排放的猪饮水残余废水粪大肠菌落1.6×104(MPN/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限值0.6倍;东面约150米处的积水坑化学需氧量216mg/L、悬浮物128mg/L,均超过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旱地作物的控制标准;东面约200米处溶洞水质指标耗氧量52.7mg/L、氨氮20.4mg/L、总大肠菌落350(NPN/100mL),均超过地下水V类水质标准。

你公司私设管道排放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限值的猪饮水残余废水,并流到下游溶洞,导致溶洞内水质异常的行为,构成私设暗管、利用溶洞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5年7月28日、30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现场勘察平面图2份。

证明:执法人员对全州盛辉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的情况。

(二)影像证据:2025年7月28日、30日桂林市全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制作的《现场照片》12张。

证明:桂林市全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全州盛辉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现场情况及采样监测情况。

(三)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8日桂林市全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全州盛辉畜牧养殖有限公司负责人唐春雄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证明:全州盛辉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存在将猪饮水残余废水通过管道直排外环境,同时猪饮水残余废水流向下游溶洞的环境违法行为。

(四)书证:

1.全州盛辉畜牧养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28日,提供单位:全州盛辉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证明:全州盛辉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主体资格。

2.全州盛辉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28日,提供单位:全州盛辉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证明:全州盛辉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基本信息。

3.全州盛辉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现场股东唐春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28日,提供人:唐春雄。

证明:股东唐春雄的基本身份信息。

4.全州盛辉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28日,提供人:唐春雄。

证明:全州盛辉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对于生产废水全部农业利用,无污水外排。

5.全州盛辉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提供时间:2025年7月28日,提供人:唐春雄。

证明:全州盛辉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办理了排污登记。

6.授权委托书1份,提供时间:2025年7月31日,提供单位:全州盛辉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证明:全州盛辉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相关生态环境情况的调查委托唐春雄负责。

7.桂林千卓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监测报告(千卓检测(水)字[2025]第684号)及(千卓检测(水)字[2025]第693号)各一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7日,提供单位:桂林千卓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证明:全州盛辉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排放的猪饮水残余废水超《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限值。

8.桂林千卓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资质证书及附表、人员上岗证、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及检定证书确认表、原始记录各一份,提供时间:2025年8月7日,提供单位:桂林千卓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证明:对全州盛辉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取样监测的合法性。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4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违法排污。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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