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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桂市环全州责改〔2025〕17号

2025-12-16 16:35     来源:桂林市全州生态环境局     作者:桂林市全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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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桂市环全州责改〔2025〕17号

当事人名称:全州县炬龙页岩砖厂  

投资人:唐大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MA5KBCRT6M                        

地址:全州县全州镇青龙村委朝北田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群众举报,桂林市全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9日对你砖厂进行了现场调查,你砖厂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桂林市全州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恒晟水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对你砖厂废气排放口开展监督性监测。根据恒晟水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12月12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恒晟环监字[2025]第12032号),显示你砖厂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为1919mg/m³,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中的标准限值(150mg/m³)11.79倍。

你砖厂上述行为构成了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5年12月9日桂林市全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

证明:执法人员对全州县炬龙页岩砖厂监督性监测的现场勘察情况及你砖厂处于正常生产状态。

(二)影像证据:2025年12月9日桂林市全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全州县炬龙页岩砖厂制作的《现场照片》7张。

证明:桂林市全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全州县炬龙页岩砖厂开展监督性监测的过程及你砖厂正常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三)书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投资人唐大永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9日,提供人:唐大永。

证明:全州县炬龙页岩砖厂主体资格和经营者基本身份信息

2.《全州县炬龙页岩砖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全环管表字[2014]19号)及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9日,提供人:全州县炬龙页岩砖厂

证明:全州县炬龙页岩砖厂废气排放需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中新建企业污染源排放标准限值。

3.恒晟水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12月12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恒晟水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监测报告》(恒晟环监字[2025]第12032号)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6日,提供单位:恒晟水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证明:全州县炬龙页岩砖厂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为1919mg/m³,超过标准限值(150mg/m³)11.79倍。

4.恒晟水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能力附表1份,采样、分析人员上岗证1份,仪器检定记录、校准记录、实验室分析记录1份,提供时间:2025年12月16日,提供单位:恒晟水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证明:对全州县炬龙页岩砖厂监督性监测的合法性。

5.《恒晟水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监测报告》(恒晟环监字[2025]第12032号)送达回执1份,提供时间:2025年12月16日,提供单位:桂林市全州生态环境局。

证明:该监测报告已送达全州县炬龙页岩砖厂法定代表人。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砖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我局责令你砖厂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改正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砖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砖厂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砖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砖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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