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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桂市环全州责改〔2025〕12号

2025-10-28 16:35     来源:桂林市全州生态环境局     作者:桂林市全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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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桂市环全州责改〔2025〕12号

当事人名称:全州县骏达页岩砖厂(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曹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330738120E                   

地址:全州县石塘镇朝南村委付家村水槽里                 

        

一、大气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砖厂于全州县石塘镇朝南村委付家村建成年产4000万块环保多孔砖项目,申领了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行业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50324330738120E001R,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对窑烟囱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实施自动监测。

2025年7月29日,桂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砖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砖厂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湿度仪测量探头未接入采样管气路,放置线缆槽里面,且湿度仪测量探头信号线未接入湿度仪变送器模块,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六项“(六)擅自停用、改变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全部或部分功能;擅自拆除转移、侵占损坏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对其断网断电的。”规定的“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5年7月29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在你砖厂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

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勘察情况。

(二)调查询问情况:2025年7月29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对你砖厂现场负责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10月13日桂林市全州生态环境局对你砖厂委托的第三方运维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你砖厂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事实。

(三)影像证据:2025年7月29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在你砖厂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14张。

证明:检查时你砖厂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的情况。

(四)书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执行事务合伙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29日,提供单位:全州县骏达页岩砖厂(普通合伙)

证明:全州县骏达页岩砖厂(普通合伙)主体资格、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

2.《关于全州县骏达页岩砖厂年产4000万块环保多孔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全环管字〔2014〕04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29日,提供单位:全州县骏达页岩砖厂(普通合伙)。

证明:全州县骏达页岩砖厂(普通合伙)环评审批情况。

3.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29日,提供单位:全州县骏达页岩砖厂(普通合伙) 。

证明:全州县骏达页岩砖厂(普通合伙)属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排污许可证载明应当实施自动监控的污染物因子。

4.《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运维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29日,提供人:全州县骏达页岩砖厂(普通合伙)。

证明:全州县骏达页岩砖厂(普通合伙)委托杭州海驰科技有限公司运维其自动监测设备。

5.运维技术人员赵东军居民身份证、自动监控系统(烟尘烟气))操作工证书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3日,提供单位:杭州海驰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证明运维人员身份信息。

6.《关于印发桂林市2025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复印件1份,桂林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3月27日印发,提取时间:2025年7月29日,提供单位:桂林市全州生态环境局。

 证明:全州县骏达页岩砖厂(普通合伙)被列入桂林市2025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砖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砖厂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我局将对你砖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砖厂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责令你砖厂停产整治。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砖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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