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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 45 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等要求,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陶瓷制品制造、 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
陶瓷制品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年产卫生陶瓷 150 万件及以上、年产日用陶瓷 250 万件及以上的排污单位。
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再生铜、再生铝和再生铅冶炼的排污单位。
二、申领时限
申领范围内的陶瓷制品制造及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排污单位应于 2018 年 12 月 15 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工作;本通告之后 纳入核发范围内的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
三、核发机关
纳入发证范围的排污单位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申领程序
(一)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 再生金属》 要求编制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上注册,按要求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上传《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试行)》、《承诺书》等申请材料,按规定开展申请前信息公开。
(三)排污单位按规定完成申请前信息公开后,在信息平台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或审批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
五、其他要求
申领范围内排污单位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并更换排污许可 证,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定 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9月20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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