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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州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全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7日
全州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安全,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6〕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精神,大力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和提升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对辖区内江河湖泊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多赢,
二、主要目标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县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优良,城市黑臭水体基本消除,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主要湖泊生态环境稳中趋好,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持续好转。到2030年,区域受损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
1.水环境指标
(1)饮用水水源:到2020年,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90%。到2030年,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100%;
(2)河流:到2020年,全县主要河流3个自治区考核监测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
(3)城市水体:2018年底前,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
(4)地下水: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2.水污染控制指标
(1)工业污染排放控制指标:依法淘汰落后产能,2016年年底前,全面取缔“十小”企业;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2017年底前全县工业集聚区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2)生活污染排放控制指标:到2017年,我县建成区污水处理率达到100%;2018年底前我县污水处理设施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全县所有城镇具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县城污水处理率总体达到85%左右。“十三五”期间县城污水处理率年增长率不低于2%。
(3)农业污染排放控制指标: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6年底前,科学划定畜禽、水产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到2020年,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比例达75%以上,畜禽粪便养分还田率达到75%;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每年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建设目标。
3.水资源节约控制指标
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推进工业、城镇、农业节水。到2020年,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1.20亿立方米以内;全县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实现全面下降,不得低于国家考核目标要求;全县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县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国家下达指标要求,全县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
三、防治任务
(一)工业污染防治。
1.取缔“十小”企业
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县工信局、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发改局等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各项工作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
2016年底前,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等参与)
2016年3月前,分行业开展调研,完成现状调查报告;2016年6月底前,编制技术改造方案,分年度实施技术改造。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县工信局牵头,县环保局等参与)
3.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强化城北新区、城西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集中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工作,督促具备条件国控重点监控企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加强对现场端监控设施运行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的要求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污染源监管信息。(县环保局牵头,县科技局、县工信局等参与)
(二) 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到2017年,我县建成区污水处理率达到100%;2018年底前污水处理设施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全县所有城镇具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县城污水处理率总体达到85%左右。“十三五”期间县城污水处理率年增长率不低于2%。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争取到2020年底实现城镇建成污水处理厂的目标。“十三五”期间完成上级下达的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目标。(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2. 强化万乡河段污染防治
在2015年完成万乡河上游非法洗选沙的基础上,2016—2017年持续整改,彻底消除旧的直排口,杜绝产生新的直排口。(县水利局牵头,县市容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3.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
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接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4.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十三五”期间县城要逐步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逐年完成建设任务。(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环保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开展畜禽养殖摸底调查。2016年5月底前,完成万乡河流域畜禽养殖(猪100头以上)情况的摸底排查工作,要求进行沿岸至500米和500米至2公里的分段摸底调查。
科学划定畜禽、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2016年底前,完成全县禁养区、限养区的地理标注工作。2018年底前全县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关闭或拆迁率达100%;到2020年,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0%。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现有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2016年底前,除禁养区内的所有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均应完成环评手续,未能通过环评的,应在6个月内整改完毕,对未按时补办手续、未按时完成整改、治污设施运行不符合规范或不能“委托治污”的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相关部门要坚决予以取缔。
自2016年起,严禁在限养区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对在适养区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2017年底前,在散养密集区域,建成与周边养殖规模相匹配的废弃物收集、处理中心,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2018年,江河流域内的要建设利用畜禽废弃物加工有机肥企业和农作物秸秆加工企业。鼓励扶持种植企业和养殖企业开展有机肥还田合作。(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参与)
2.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制定实施全县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科学用药,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融合发展。构建病虫监测预警与防控体系, 推进抗性良种选育与推广。到2020年,初步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技术集成化、服务社会化的病虫害可持续治理技术体系,科学用药水平明显提升,单位防治面积农药使用量控制在近三年平均水平以下,实现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
实行测土配方施肥,大力推广生物有机肥。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在化肥施用强度较大的地区开展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氮磷含量监测。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建立完善科学施肥管理和技术体系,科学施肥水平明显提升,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实现零增长。一是施肥结构进一步优化,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畜禽粪便养分还田率达到75%,农作物秸秆养分还田率达到60%;二是施肥方式进一步改进,机械施肥面积占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的10%以上;三是肥料利用率稳步提高,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40%以上。(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质监局等参与)
3.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
全州属于喀斯特地貌岩溶地区,地下水易受污染。应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县农业局牵头,县水利局、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4.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以乡(镇)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农村清洁工程,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对河道沟渠清淤疏浚,创新管护方式,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完成自治区下达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的任务。(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四)水环境风险防控。
防范环境风险。定期开展企业和工业集聚区环境风险评估,加强预案管理,落实防控措施。2017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和工业集聚区的环境风险评估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组织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开展现有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根据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县安监局参与)
评估现有化学物质健康风险。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结果,每年对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体中化学物质健康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县卫计局牵头)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2017年底前,进一步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加强水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应急演练,重点提高油品、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能力。(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卫计局、桂林海事局全州办事处、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信局等参与)
(六)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调整产业结构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6年起,每年3月底前,依据国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按“十三五”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分级报县工信局、县环保局备案,按年度计划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县工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禁止建设新增相应不达标污染物指标排放量的工业项目,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组织完成县、乡(镇)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到2020年,完成县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县环保局、县水利局牵头,县住建局等参与)
2.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主要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县发改局、县工信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等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县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县工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强化城市蓝线管理,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科学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积极融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严格划定城市蓝线,并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在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有关工作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2017—2020年,要严格执行调整完善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土地利用用途管控,杜绝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项目违规占用水域。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牵头,县环保局、县水利局等参与)
3.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县发改局、县工信局牵头,县水利局等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严格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冶炼、印染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作为“节水型城市”,我县要在占城市用水总量20%的再生水利用率的基础上逐年提高。(县市容局、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委、县环保局、县水利局等参与)
(七)水资源节约。
1.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到2020年,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1.20亿立方米以内。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强化公众参与。进一步明确节水措施“三同时”制度要求,提出强化监管措施。(县水利局牵头,县市容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2016年开展岩溶地面塌陷易发区调查,查明开发利用地下水引发的岩溶地面塌陷地质灾害的发育特征和分布规律,划定岩溶塌陷地质灾害易发区,编制分布图;建立打井审批、地质灾害评估相关信息共享机制。
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公共供水管网可到达区域不许新建自备水井。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2.提高用水效率
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县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并达到国家考核目标。(县水利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健全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加强对企业执行用水定额情况的监管,日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取用水重点监控企业每3年必须开展一次企业水平衡测试。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县工信局牵头,县水利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市容局、县质监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强化使用水表的依法检定。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全县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基本完成建成县内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建成较为完善的排水防涝设施。(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水利局、县工信局、县质监局等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加强节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做好土壤墒情监测等基础性工作、加快节水农业技术示范推广、推行适应性种植方式。加快大型和重点中型灌区监控计量设施建设,2018年底前基本实现主要取水口在线监控。到2020年,基本完成天湖水库、五湖水库、磨盘水库、石枧水库、源口水库、易家水库等六个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全县节水灌溉工程面积以及新增、恢复和改善灌溉面积达到自治区下达指标要求。
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大力推广旱作农业水肥一体化技术。通过节水农业技术的应用,在旱作农业区自然降水利用率提高10个百分点;在精灌区节约灌溉用水20%—30%;在水田灌溉区,亩节水100立方米左右。全县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县水利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3.科学保护水资源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开展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县水利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八)水生态环境保护。
1.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加强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各级乡(镇)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县城自2018年起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向社会公开上一季度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卫计局负责)
自2018年起,全县范围内的城镇生活饮用水(包括县政供水和二次供水)进行水质卫生监测。(县卫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等参与)
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排污口、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卫计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县市容局参与)
将备用水源建设项目纳入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年上半年以前完成水源规划编制并报审,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新建水源工程的可研、初设等前期工作,对已有水源做好水源地保护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任务。(县住建局、县水利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建立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体系,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全县建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检测能力达到24项水质指标以上。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县水利局、县卫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等参与)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整改措施。2016年开展全县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环境地质调查,结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对其进行安全状况调查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地下水水源地保护和治理措施及规划。2017—2020年,根据评价结果,按地下水水源地安全状况的优先性逐步采取整改措施,至2020年底,基本完成全县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治理整改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水利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等参与)
全县加油站地下油罐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相关工作目标任务。(县工信局、县环保局负责)
垃圾填埋场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简易、临时堆放点的整治。加强对已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的环境监测力度,及时对防渗层发生损坏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修复,防止地下水污染。(县市容局牵头,县环保局参与)
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2016年开展废弃矿井调查,摸清废弃矿井分布、空间形态特征、所处地质环境条件及存在的地质环境、环境问题隐患,查明影响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废弃矿井数量,并制定处理(封堵)等方案。2017—2020年,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轻、重、缓、急”的原则逐步开展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废弃矿井封堵或处理,至2020年底,基本完成需封堵废弃矿井的封堵及验收工作。(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负责)
2.深化重点河流流域污染防治
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实施总氮、总磷排放控制。编制实施我县水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到2020年,万乡河干流及支流的长乡河、山川河水体水质保持优良,广西河和河等水质得到好转、支流水质保持优良,湘江水质得到好转、灌江、建江、宜湘河、白沙河、咸水河等支流水质保持优良。(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等参与)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配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对江河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即天湖水库、石枧水库、磨盘水库和五福水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在重点河湖划定限制养殖区。实施水产养殖池塘、网箱标准化改造。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县环保局等参与)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县工信局负责)
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风险。(且环保局、县农业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
3. 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2016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并建立城市水体监测评价体系,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黑臭水体治理情况;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沿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建成区城市内河黑臭水体基本消除。2016年主要以控源截污、垃圾清理为治理黑臭水体的主要手段,通过截污纳管、面源控制消灭沿河排污口、河面大面积漂浮物及沿岸垃圾;2017—2018年主要以清淤疏浚为治理黑臭水体的主要手段,清除水体底泥中所含的污染物;2019—2020年主要以生态修复为治理黑臭水体的主要手段,通过岸带修复、生态净化等措施确保黑臭水体整治工程长效运行。(县住建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市容局等参与)
4.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6年开展我县生态红线划定工作,研究制定相应的管控政策措施,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报批。(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根据国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提出的有关湿地红线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开展湿地红线划定工作,制订相应的湿地红线管理办法与保障措施。各级林业部门要根据当地湿地资源现状、生态安全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于2020年完成湿地红线划定工作,并严守湿地红线,严格控制对现有湿地的占用和破坏。
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县林业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县水利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执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湘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县水利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日常监管工作。加强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经营利用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行为。(县环保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四、制度措施建设
(一)提升环境监控执法能力
1.完善法规标准
健全法规、规章。修订《全州县城市管理条例》,研究起草修订我县排污许可、化学品环境管理等规定,研究制定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节水及循环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责任保险、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船舶和陆源污染防治等制度。(县法制办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市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卫计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等参与)
完善标准体系。贯彻落实国家地下水、地表水等各项环境质量标准及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农田退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质监局等参与)
2.加大执法力度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每半年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每半年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县环保局负责)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完善上级督查、属地监管的环境行政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县环保局、县公安局牵头,县法制办、县监察局、县工信局、县编办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住建局等参与)
3.提升监管水平
配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做好流域协作工作。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县环保局牵头,桂林海事局全州办事处、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县交通运输局参与)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根据国家统一规划,健全全县水环境监测网络(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县环保局、县水利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等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编办负责)
(二)健全环境管理制度体系
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利局参与)
2.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完善主要污染物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根据国家“十三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将新增指标纳入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县统计局等参与)
3.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底前,完成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水质改善、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2017年底前,配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全县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县环保局负责)
(三)开展水环境保护创新实践。
1.开展适用技术应用示范
加快技术成果应用示范,重点开展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湖库富营养化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污泥处置等适用技术的应用示范。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平台,开展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等先进技术的应用示范。(县科技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到农业局等参与)
2.开展前瞻技术攻关研发
整合科技资源,通过国家和地方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开展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县科技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卫计局等参与)
3.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执行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经济发展战略,加强与区内外环保行业交流与合作,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县发改局牵头,县工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牵头,县工信局、县科技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等参与)
五、组织实施
(一)任务分工。
1. 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各级地方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县政府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等参与)
2.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建立全县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县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等参与)
3. 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中央企业、国有企业和区属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县环保局牵头,县国资委参与)
4.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每年公布本县和各乡、镇水环境状况;对水环境状况差的乡(镇)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参评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荣誉称号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水利局、县园林局、县卫计局等参与)
每年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国家及自治区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等参与)
5.加强社会监督
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落实《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邀请公众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进一步完善举报受理办理工作要求,加强举报案件查处的同时加强反馈沟通与信息公开,开通微信平台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积极推进环境信访信息公开,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对信访案件及时转办、交办,并按期督办,对超期办理的单位予以通报。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环境保护,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县环保局负责)
6.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县环保局牵头,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等参与)
(二)保障机制。
1.理顺价格税费
县城应于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探索建立完善季节性调节水价,鼓励节约用水。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县物价局牵头,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做到应收尽收。
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建立约束激励机制。(县物价局、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等参与)
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对县内企业投资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项目进口的设备,或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设备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法免征相关税款。(县国税局、县地税局、桂林海关全州办事处牵头,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等参与)
2.促进多元融资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人民银行全州中心支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牵头,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等参与)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加大对水环境保护支持力度,并积极向中央、自治区争取资金支持,对欠发达地区和重点地区给予倾斜支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等参与)
3.建立激励机制
执行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相关工作。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达到更高标准、排污强度不断降低,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县发改局牵头,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等参与)
推行绿色金融。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积极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防灾防损和经济补偿功能,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给予投保企业绿色信贷等政策支持。(人民银行全州中心支行、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水利局等参与)
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推动水资源环境危害大、风险高、易发生污染事件的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危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高企业防范和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能力。2016年底前,全县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危企业100%投保,2017年底前,全县所有涉污企业100%投保。(全州保险行业协会、县环保局牵头)
配合执行跨界水环境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构建自治区、市、县三级生态补偿体系。探索建立流域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双向责任机制。探索采取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其他方式加大横向生态补偿实施力度。(县财政局、县发改局牵头,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4. 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根据市人民政府与我县人民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要求,与各乡(镇)及相关部门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每年分流域、分区域对各乡(镇)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参与)
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和生态补偿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县财政局、县发改局牵头,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参与)
5. 加强督查问责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乡、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参与)
附件1
全州县水质目标清单
|
序号 |
县区 |
乡(镇) |
考核城市 |
所属流域 |
所属水域 |
所在水体名称 |
断面 名称 |
经度 |
纬度 |
水质现状 |
水质目标 |
备注 | |||||||||
|
度 |
分 |
秒 |
度 |
分 |
秒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
|
1 |
全
州
|
全州镇 |
全州 |
长江流域 |
湘江 |
万乡河 |
半边街 |
Ⅱ |
Ⅱ |
Ⅱ |
Ⅱ |
Ⅱ |
Ⅱ |
Ⅱ | |||||||
|
2 |
庙头镇 |
湘江 |
湘江 |
庙头 |
109 |
45 |
18 |
25 |
51 |
1 |
Ⅲ |
Ⅲ |
Ⅲ |
Ⅲ |
Ⅲ |
Ⅲ |
Ⅲ | ||||
|
3 |
湘江 |
湘江 |
黄沙河 |
Ⅲ |
Ⅲ |
Ⅲ |
Ⅲ |
Ⅲ |
Ⅲ |
Ⅲ |
|||||||||||
|
4 |
|||||||||||||||||||||
|
5 |
|||||||||||||||||||||
|
6 |
|||||||||||||||||||||
|
7 |
|||||||||||||||||||||
|
市县 |
考核断面总数 |
水质现状 |
水质目标 | ||||||||||||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
|
III类断面(个) |
断面 比例(%) |
III类断面(个) |
断面 比例(%) |
III类断面(个) |
断面 比例(%) |
III类断面(个) |
断面 比例(%) |
III类断面(个) |
断面 比例(%) |
III类断面(个) |
断面 比例(%) |
III类断面(个) |
断面 比例(%) | ||
|
全州县 |
3 |
2 |
67% |
2 |
67% |
2 |
67% |
2 |
67% |
2 |
67% |
2 |
67% |
2 |
67% |
|
序号 |
考核城市 |
流域 |
所在水体 |
断面名称 |
水质现状 |
水质目标 | |||||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
|
序号 |
地市 |
区县 |
所属流域 |
所属水系 |
所在水体名称 |
水源地 名称 |
水源地 类型 |
服务 人口 |
经度 |
纬度 |
水质类别 |
水质目标 |
备注 | |||||||||
|
度 |
分 |
秒 |
度 |
分 |
秒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
|
1 |
桂林市 |
全州县 |
长江 |
长江 |
万 乡 河 |
全州县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现用) |
河流型 |
13.0 |
110 |
3 |
51 |
25 |
52 |
47 |
Ⅱ |
Ⅱ |
Ⅱ |
Ⅱ |
Ⅱ |
Ⅱ |
Ⅱ |
|
|
2 |
桂林市 |
全州县 |
长江 |
长江 |
万 乡 河 |
全州县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 |
河流型 |
15.0 |
110 |
2 |
12 |
25 |
56 |
44 |
Ⅱ |
Ⅱ |
Ⅱ |
Ⅱ |
Ⅱ |
Ⅱ |
Ⅱ |
|
全州县地下水监测点点位水质目标清单表
|
序号 |
地市 |
区县 |
所属流域 |
所属水系 |
水体名称 |
点位名称 |
井深 |
含水层类型 |
水质类别 |
水质目标 |
备注 | ||||||||||||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
|
水质类别 |
综合评价 |
水质类别 |
综合评价 |
水质类别 |
综合评价 |
水质类别 |
综合评价 |
水质类别 |
综合评价 |
水质类别 |
综合评价 |
水质类别 |
综合评价 | ||||||||||
|
1 |
桂林 |
全州县 |
无 |
||||||||||||||||||||
附件6
全州县控制单元划分表
|
序号 |
所属流域 |
控制单元 |
水体 |
控制 断面 |
地市 |
区县 |
乡(镇) |
|
6 |
长江流域 |
湘江桂林市控制单元 |
湘江 |
庙头 |
桂林市 |
全州县 |
黄沙河镇,永岁乡,大西江镇,庙头镇,龙水镇,枧塘乡,绍水镇,安和乡,两河乡,咸水乡,凤凰乡,石塘镇,全州镇,才湾镇,东山瑶族乡,文桥镇,蕉江瑶族乡,白宝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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